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該條與現行《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最大的變化是設置了3個年齡段,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個階段是「兩周歲以內的子女」,法律規定「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那一定是由母親撫養嗎?答案當然是不一定,法律只是規定了一般情況下是由母親撫養。現實中會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母親此時患有重疾,生命堪憂沒有精力照看子女,或者母親患有精神疾病,有可能發病時傷害子女等。此時,子女不宜由母親撫養。第二個階段是「已滿兩周歲、未滿八周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改變了以往可能還會考慮父母雙方利益的做法,完全站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那如何體現「最有利」這一原則呢?法官裁判時會對父母雙方的情況進行比較,比如是否有穩定的居住環境和經濟條件讓子女生活無憂、是否具有正確的教育理念、是否有良好的品行、有無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嗜好和言行、是否有家庭暴力傾向、老人幫助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參與度等,都是法官衡量的標準。第三個階段是「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也就是說,當父母雙方爭執不下時,要讓未成年人自己向法官表達自己內心的真實願望,因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離婚產生的影響,已經有了識別、判斷和預期能力,可以自己獨立做出更願與誰一起生活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意願將是法官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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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階段是「兩周歲以內的子女」,法律規定「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那一定是由母親撫養嗎?答案當然是不一定,法律只是規定了一般情況下是由母親撫養。現實中會存在特殊情況,比如母親此時患有重疾,生命堪憂沒有精力照看子女,或者母親患有精神疾病,有可能發病時傷害子女等。此時,子女不宜由母親撫養。第二個階段是「已滿兩周歲、未滿八周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來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改變了以往可能還會考慮父母雙方利益的做法,完全站在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那如何體現「最有利」這一原則呢?法官裁判時會對父母雙方的情況進行比較,比如是否有穩定的居住環境和經濟條件讓子女生活無憂、是否具有正確的教育理念、是否有良好的品行、有無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嗜好和言行、是否有家庭暴力傾向、老人幫助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參與度等,都是法官衡量的標準。第三個階段是「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法律規定「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也就是說,當父母雙方爭執不下時,要讓未成年人自己向法官表達自己內心的真實願望,因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父母離婚產生的影響,已經有了識別、判斷和預期能力,可以自己獨立做出更願與誰一起生活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意願將是法官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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