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李某在與昔日同居情人王女士分手時寫下15萬元借條,待王女士向其討要錢款時卻翻臉不認,由此引發了一場關於「分手費」的官司。
案情: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為解除非法關係出具借條屬無效民事行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李某和王女士系情人關係。雙方相處同居期間,李某承包工程,王女士則在工地上買菜、做飯,介紹老鄉去李某的工地打工。後雙方分手,李某向王女士出具了一張金額為15萬元的借條,王女士同時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雙方今後互不干涉。
然而,當王女士拿著借條再次出現在李某面前向其索要15萬元時,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王女士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中,王女士稱,自己與李某合夥分包工程,借條上的15萬元是合夥利潤分配款轉為的借款。李某卻對昔日情人的說法不予認可,認為雙方並沒有所謂合作承包工程或者借款的事實,該借條上的15萬元實際上是兩人分手時其承諾支付的「分手費」。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王女士僅憑藉條無法證明其與李某之間存在的個人合夥的法律關係,且借條上所載明的內容,也無法證明王女士陳述的合夥利潤分配款轉為借款的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主張的被告欠其15萬元的事實難以認定,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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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王女士系情人關係。雙方相處同居期間,李某承包工程,王女士則在工地上買菜、做飯,介紹老鄉去李某的工地打工。後雙方分手,李某向王女士出具了一張金額為15萬元的借條,王女士同時向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雙方今後互不干涉。
然而,當王女士拿著借條再次出現在李某面前向其索要15萬元時,卻遭到拒絕。無奈之下,王女士向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中,王女士稱,自己與李某合夥分包工程,借條上的15萬元是合夥利潤分配款轉為的借款。李某卻對昔日情人的說法不予認可,認為雙方並沒有所謂合作承包工程或者借款的事實,該借條上的15萬元實際上是兩人分手時其承諾支付的「分手費」。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王女士僅憑藉條無法證明其與李某之間存在的個人合夥的法律關係,且借條上所載明的內容,也無法證明王女士陳述的合夥利潤分配款轉為借款的事實。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主張的被告欠其15萬元的事實難以認定,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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