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很多人並不知道代位繼承的法律涵義,那什麼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有哪些?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1、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已故父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中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中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中的繼承人只是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轉繼承中的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繼承人。
最後,適用的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法定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而轉繼承適用法定繼承,也適用遺囑繼承。
3、適用代位繼承要滿足哪些條件。
(1)被代位人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1、什麼是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後,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已故父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中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轉繼承中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繼承的主體不同。代位繼承中的繼承人只是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轉繼承中的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繼承人。
最後,適用的範圍不同。代位繼承只適用法定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而轉繼承適用法定繼承,也適用遺囑繼承。
3、適用代位繼承要滿足哪些條件。
(1)被代位人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這既是中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中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中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
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規定,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