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19日上午,屠戶葉某職購入五頭水牛並安排他人接收,下午13時40分許,有一頭水牛從接收地水庫逃跑奔至街上,在奔逃過程中撞傷鄭某、龔某、張某等三人,後經報警及急救,以上三人被一同送入周寧縣醫院急診治療,鄭某住院治療後經鑑定造成十級傷殘,因此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18620元。因鄭某與葉某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損失;飼養的動物在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該奔逃傷人的牛系葉某向案外人購入並由葉某安排接收,牛在逃逸後葉某帶人一路追趕並最終將牛控制,牛撞人事件報警後葉某在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詢問調查中自認牛是自己的,事件發生後又與牛撞人事件中的兩名傷者龔某、張某自行和解並賠償,綜合以上各項事實,足以確信葉某即系本案奔逃傷人水牛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即葉某應對本案鄭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葉某賠償鄭某被牛撞傷的各項損失,扣除已先行支付的56386元後,還應向鄭某支付162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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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9日上午,屠戶葉某職購入五頭水牛並安排他人接收,下午13時40分許,有一頭水牛從接收地水庫逃跑奔至街上,在奔逃過程中撞傷鄭某、龔某、張某等三人,後經報警及急救,以上三人被一同送入周寧縣醫院急診治療,鄭某住院治療後經鑑定造成十級傷殘,因此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18620元。因鄭某與葉某就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損失;飼養的動物在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該奔逃傷人的牛系葉某向案外人購入並由葉某安排接收,牛在逃逸後葉某帶人一路追趕並最終將牛控制,牛撞人事件報警後葉某在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詢問調查中自認牛是自己的,事件發生後又與牛撞人事件中的兩名傷者龔某、張某自行和解並賠償,綜合以上各項事實,足以確信葉某即系本案奔逃傷人水牛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即葉某應對本案鄭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葉某賠償鄭某被牛撞傷的各項損失,扣除已先行支付的56386元後,還應向鄭某支付162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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