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夫妻一方欠外債。
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梁某燕向別人借了27.5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書》。然而,借款期到了,梁某燕卻以種種理由不還錢。隨即,梁某燕及其丈夫被告上法庭,受害人請求判令梁某燕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認為梁某燕的丈夫劉某也應該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然而,早在三年前,劉某和梁某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劉某說,分居期間,雙方沒有來往,也沒有共同對外舉債。對梁某燕為什麼要借錢、借錢幹什麼用、借了多少錢一無所知。劉某認為,梁某燕借款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從事合法經營,自己也沒有從借款獲得任何利益,不應該共同承擔該債務?
法院判決: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屬於她的個人債務
蓬江法院認為,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最終,法院判決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屬於她的個人債務,應由她個人承擔,劉某不需要共同償還。
律師說法:哪些情況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本案中梁某燕的情況屬於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而不屬於共同債務,故法院判決應由她個人承擔,劉某不需要共同償還。
文章摘自網絡,侵權自刪。
因生意資金周轉困難,梁某燕向別人借了27.5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書》。然而,借款期到了,梁某燕卻以種種理由不還錢。隨即,梁某燕及其丈夫被告上法庭,受害人請求判令梁某燕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認為梁某燕的丈夫劉某也應該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然而,早在三年前,劉某和梁某燕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劉某說,分居期間,雙方沒有來往,也沒有共同對外舉債。對梁某燕為什麼要借錢、借錢幹什麼用、借了多少錢一無所知。劉某認為,梁某燕借款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從事合法經營,自己也沒有從借款獲得任何利益,不應該共同承擔該債務?
法院判決: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屬於她的個人債務
蓬江法院認為,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最終,法院判決梁某燕向原告的借款屬於她的個人債務,應由她個人承擔,劉某不需要共同償還。
律師說法:哪些情況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本案中梁某燕的情況屬於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而不屬於共同債務,故法院判決應由她個人承擔,劉某不需要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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