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及時償還貸款,夫妻是否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a銀行稱,陳一為借款人,陳一陳某、周某為共同還款人,陳一永慧置業為保證人,陳一住房保障中心為房產回購人。2012年2月21日,a銀行與陳一簽訂了編號為zxx-xxx的《個人經濟適用住房組合抵押借款合同》,約定陳一向a銀行借款17萬元(人民幣,下同),用於購買本市浦東新區和炯路xxx弄xxx號xxx室房產,借款期限為10年,貸款本金和利息採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合同還約定,陳一以其所購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預告抵押登記手續,同時,陳一陳某、周某於2012年2月20日向a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願與借款人共同還款,直至借款人向a銀行所借貸款全部還清;若借款人未能按日償還本息,願替其償還逾期貸款本金和罰息,並承擔連帶責任。2012年3月29日,a銀行依約向陳一發放了貸款,但陳一未按合同約定正常履行還款義務,陳一陳某、周某也未履行共同還款責任。抵押財產預告登記至今未轉為抵押權登記,陳一永慧置業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截止2015年10月31日,陳一已累計逾期超過6期,累計逾期還款金額為36,789.77元,陳一住房保障中心也未按約履行回購義務。
法院判決:應及時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鑒於陳一預購上述經濟適用住房,至今仍未辦妥抵押財產預告登記轉為抵押權登記手續,故a銀行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陳一永慧置業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並無不當,陳一永慧置業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信。至於回購具體操作,按照《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及《關於支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商業銀行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實施,回購人按照該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加銀行定期存款利息進行回購,計息時段為《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房屋轉讓合同簽訂之日,利率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之日的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借款人所得的回購款優先用於清償貸款債務,並直接由住房保障中心劃至貸款銀行,剩餘的回購款歸借款人所有。原購房人可以與住房保障中心按照規定,辦理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手續,以租賃方式使用原居住的經濟適用住房。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個人經濟適用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共同還款承諾書》均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陳一向a銀行借款17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a銀行依約向陳一發放了貸款,但陳一在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權證滿五年之日期間,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且累計逾期達到或超過6期,已構成違約,a銀行有權依據合同之約定,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並要求回購人住房保障中心回購上述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權利人應當配合回購人,向相關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註銷及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又因陳一陳某、周某向a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與借款人陳一共同還款,直至借款人向銀行所借貸款全部清償,故陳一陳某、周某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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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銀行稱,陳一為借款人,陳一陳某、周某為共同還款人,陳一永慧置業為保證人,陳一住房保障中心為房產回購人。2012年2月21日,a銀行與陳一簽訂了編號為zxx-xxx的《個人經濟適用住房組合抵押借款合同》,約定陳一向a銀行借款17萬元(人民幣,下同),用於購買本市浦東新區和炯路xxx弄xxx號xxx室房產,借款期限為10年,貸款本金和利息採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合同還約定,陳一以其所購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預告抵押登記手續,同時,陳一陳某、周某於2012年2月20日向a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願與借款人共同還款,直至借款人向a銀行所借貸款全部還清;若借款人未能按日償還本息,願替其償還逾期貸款本金和罰息,並承擔連帶責任。2012年3月29日,a銀行依約向陳一發放了貸款,但陳一未按合同約定正常履行還款義務,陳一陳某、周某也未履行共同還款責任。抵押財產預告登記至今未轉為抵押權登記,陳一永慧置業也未履行保證責任。截止2015年10月31日,陳一已累計逾期超過6期,累計逾期還款金額為36,789.77元,陳一住房保障中心也未按約履行回購義務。
法院判決:應及時償還借款
本院認為,鑒於陳一預購上述經濟適用住房,至今仍未辦妥抵押財產預告登記轉為抵押權登記手續,故a銀行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陳一永慧置業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並無不當,陳一永慧置業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信。至於回購具體操作,按照《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09]29號)及《關於支持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商業銀行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的指導意見(試行)》等相關規定實施,回購人按照該經濟適用住房原銷售價格加銀行定期存款利息進行回購,計息時段為《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房屋轉讓合同簽訂之日,利率為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之日的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借款人所得的回購款優先用於清償貸款債務,並直接由住房保障中心劃至貸款銀行,剩餘的回購款歸借款人所有。原購房人可以與住房保障中心按照規定,辦理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手續,以租賃方式使用原居住的經濟適用住房。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個人經濟適用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共同還款承諾書》均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陳一向a銀行借款17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a銀行依約向陳一發放了貸款,但陳一在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取得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權證滿五年之日期間,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且累計逾期達到或超過6期,已構成違約,a銀行有權依據合同之約定,宣布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並要求回購人住房保障中心回購上述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權利人應當配合回購人,向相關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抵押註銷及產權轉讓登記手續;又因陳一陳某、周某向a銀行出具《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與借款人陳一共同還款,直至借款人向銀行所借貸款全部清償,故陳一陳某、周某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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