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將來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提供的擔保。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因發生一定事由而特定的,為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原因,可以是基於當事人設定的原因而確定,也可以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原因而確定,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一是決算期屆至,即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的時間已經達到;二是不特定債權不可能再發生;三是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的;四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或者抵押人破產案件的。以上四種情形中,一、二、四種情形都是容易理解的。這裡我們重點探討抵押物被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1條規定:「最高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實踐中,由於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規定的「一定期間」往往比較長,有的二、三年,甚至五年,至少也有一年,在這麼長的時間裡,抵押物隨時都有可能被查封,對於抵押物被查封的情況抵押權人可能會知道,也可能不會知道。如果抵押權人不知悉最高額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實,仍然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發生債權,則自抵押物被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發生的債權就不屬於最高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這樣,抵押權人就會面臨較大的風險。
人民法院在執行最高額抵押權實現過程中,首先應當查明抵押物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是否被查封,如果抵押物已被查封,則要將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進行分類,在抵押物被查封之前所發生的債權,仍然屬於抵押物所抵押擔保的範圍,在抵押物被查封之後所發生的債權,則不再屬於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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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執行最高額抵押權實現過程中,首先應當查明抵押物在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是否被查封,如果抵押物已被查封,則要將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進行分類,在抵押物被查封之前所發生的債權,仍然屬於抵押物所抵押擔保的範圍,在抵押物被查封之後所發生的債權,則不再屬於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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