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經審理認為,根據被拆遷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侯女士作為被安置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亦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該優惠購房指標屬於財產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
案情簡介:優惠購房名額被占 法院判賠償損失
侯女士的兄弟姐妹6人與拆遷單位簽訂合同,但未經侯女士同意偽造了其簽字。侯女士認為本應屬於其享有的優惠購房指標被私分用於購房,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侯先生等6人賠償其損失共計214萬元。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日前,北京一中院二審撤銷原判,改判6人賠償侯女士損失87萬元。2008年,海淀區的侯女士的父母老宅拆遷,侯女士是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根據當時該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侯女士主張,作為家庭代表與拆遷單位簽訂合同的大哥侯先生與其他幾位兄弟姐妹一起,未經侯女士同意擅自使用了本應屬於自己的優惠購房指標購房。大哥侯先生等人惡意隱瞞其簽字的行為,使得其應享有的優惠購房指標被私分,侵犯了其財產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侯先生等6人賠償侯女士損失共計214萬元。
法院判決:賠償損失
經審理認為,根據被拆遷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侯女士作為被安置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亦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該優惠購房指標屬於財產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侯先生等6人未經侯女士同意使用其優惠指標購房,存在過錯,對於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侯先生等6人辯稱取得的5套房屋未使用侯女士的指標,但按政策規定計算,若不使用侯女士的指標只能購買300平方米的房屋,現實際購房面積共計364平方米。侯先生等6人解釋系因其是「釘子戶」,拆遷單位放寬政策多給面積,但未能舉證證明,對此不予採信。侯先生等6人辯稱十幾年前侯先生將福利分房讓渡給侯女士時,侯女士同意放棄其對父母宅院的拆遷利益,以及侯女士放棄優惠購房指標並因此得到了10萬元補償,均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侯女士主張得到的10萬元系分得的拆遷補償款合情合理。關於賠償數額,結合侯女士利益受損情況、被上訴人獲益情況以及侯女士利益受損過程中其自身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酌情判定。法院經審理查明,依照該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依據拆遷合同,就侯女士父母的老宅拆遷共獲得拆遷補償款70餘萬元,侯先生等6人一共購買了5套安置房屋,面積共計364平方米。侯先生等人答辯時稱,十幾年前,侯先生曾將自己單位的福利分房資格讓給了侯女士,當時侯女士承諾不再對父母的老宅主張任何權利,且拆遷之後侯先生已經給付侯女士10萬元,作為其放棄優惠購房指標的補償。另外,侯先生等人還主張,因其最終成為「釘子戶」,拆遷單位放寬政策多給了其一些優惠面積,所以最終購房時並沒有使用侯女士的優惠購房指標。
律師說法:關於本案法律分析
十幾年前侯女士接受侯先生單位福利分房資格的讓渡,即放棄了對老宅的權利。且拆遷中侯女士獲得了10萬元的補償,可以認定侯先生等人購買房屋時得到了侯女士的許可和協助,據此判決駁回侯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根據被拆遷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侯女士作為被安置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亦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該優惠購房指標屬於財產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侯先生等6人未經侯女士同意使用其優惠指標購房,存在過錯,對於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
案情簡介:優惠購房名額被占 法院判賠償損失
侯女士的兄弟姐妹6人與拆遷單位簽訂合同,但未經侯女士同意偽造了其簽字。侯女士認為本應屬於其享有的優惠購房指標被私分用於購房,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侯先生等6人賠償其損失共計214萬元。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日前,北京一中院二審撤銷原判,改判6人賠償侯女士損失87萬元。2008年,海淀區的侯女士的父母老宅拆遷,侯女士是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根據當時該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侯女士主張,作為家庭代表與拆遷單位簽訂合同的大哥侯先生與其他幾位兄弟姐妹一起,未經侯女士同意擅自使用了本應屬於自己的優惠購房指標購房。大哥侯先生等人惡意隱瞞其簽字的行為,使得其應享有的優惠購房指標被私分,侵犯了其財產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侯先生等6人賠償侯女士損失共計214萬元。
法院判決:賠償損失
經審理認為,根據被拆遷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侯女士作為被安置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亦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該優惠購房指標屬於財產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侯先生等6人未經侯女士同意使用其優惠指標購房,存在過錯,對於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侯先生等6人辯稱取得的5套房屋未使用侯女士的指標,但按政策規定計算,若不使用侯女士的指標只能購買300平方米的房屋,現實際購房面積共計364平方米。侯先生等6人解釋系因其是「釘子戶」,拆遷單位放寬政策多給面積,但未能舉證證明,對此不予採信。侯先生等6人辯稱十幾年前侯先生將福利分房讓渡給侯女士時,侯女士同意放棄其對父母宅院的拆遷利益,以及侯女士放棄優惠購房指標並因此得到了10萬元補償,均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採信。侯女士主張得到的10萬元系分得的拆遷補償款合情合理。關於賠償數額,結合侯女士利益受損情況、被上訴人獲益情況以及侯女士利益受損過程中其自身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酌情判定。法院經審理查明,依照該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依據拆遷合同,就侯女士父母的老宅拆遷共獲得拆遷補償款70餘萬元,侯先生等6人一共購買了5套安置房屋,面積共計364平方米。侯先生等人答辯時稱,十幾年前,侯先生曾將自己單位的福利分房資格讓給了侯女士,當時侯女士承諾不再對父母的老宅主張任何權利,且拆遷之後侯先生已經給付侯女士10萬元,作為其放棄優惠購房指標的補償。另外,侯先生等人還主張,因其最終成為「釘子戶」,拆遷單位放寬政策多給了其一些優惠面積,所以最終購房時並沒有使用侯女士的優惠購房指標。
律師說法:關於本案法律分析
十幾年前侯女士接受侯先生單位福利分房資格的讓渡,即放棄了對老宅的權利。且拆遷中侯女士獲得了10萬元的補償,可以認定侯先生等人購買房屋時得到了侯女士的許可和協助,據此判決駁回侯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根據被拆遷地區的拆遷政策,每個被安置人均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侯女士作為被安置人,有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亦享有50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該優惠購房指標屬於財產權益,應當受法律保護。侯先生等6人未經侯女士同意使用其優惠指標購房,存在過錯,對於侯女士因此遭受的損失,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