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約後發現無購房資格
據《解放日報》報道,去年3月26日,在上海工作的非滬籍人士吳某與張某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吳某以265萬元價格購買張某名下一處房屋。之後,雙方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吳欣向張磊支付2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若賣方在收取定金後反悔不履行合同,賣方雙倍返還定金;若買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該定金由賣方沒收。
協議簽署後,吳某前往社保局查詢發現,自己並不滿足購房新政中關於購房資格的規定(即非滬籍人口滿足連續繳納5年的個稅或社保),導致雙方房屋買賣中斷。吳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張磊返還20萬元定金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是否屬於限購對象存在不確定因素,合同解除系雙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判決張某返還定金20萬元。張磊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法院。
吳某表示,自己首次購房,對限購新政出台後是否具備購房資格不確定;另外,她曾與張磊商議在簽訂網約合同時增加免責條款,即網簽合同可以簽訂,萬一審核不通過要求張磊返還定金,但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
二、要求退定金被法院駁回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吳某在未履行謹慎審查義務的情況下與張磊簽約,之後又因不確定自己是否具備購房資格要求在簽訂網簽合同時增加免責條款,導致雙方協商不成、居間合同解除。吳欣關於其系首次購房、簽約倉促的相關主張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而無權要求張磊返還定金20萬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駁回吳欣全部訴請。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據《解放日報》報道,去年3月26日,在上海工作的非滬籍人士吳某與張某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吳某以265萬元價格購買張某名下一處房屋。之後,雙方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吳欣向張磊支付2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若賣方在收取定金後反悔不履行合同,賣方雙倍返還定金;若買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該定金由賣方沒收。
協議簽署後,吳某前往社保局查詢發現,自己並不滿足購房新政中關於購房資格的規定(即非滬籍人口滿足連續繳納5年的個稅或社保),導致雙方房屋買賣中斷。吳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張磊返還20萬元定金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是否屬於限購對象存在不確定因素,合同解除系雙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判決張某返還定金20萬元。張磊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法院。
吳某表示,自己首次購房,對限購新政出台後是否具備購房資格不確定;另外,她曾與張磊商議在簽訂網約合同時增加免責條款,即網簽合同可以簽訂,萬一審核不通過要求張磊返還定金,但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
二、要求退定金被法院駁回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吳某在未履行謹慎審查義務的情況下與張磊簽約,之後又因不確定自己是否具備購房資格要求在簽訂網簽合同時增加免責條款,導致雙方協商不成、居間合同解除。吳欣關於其系首次購房、簽約倉促的相關主張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而無權要求張磊返還定金20萬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駁回吳欣全部訴請。
此文章摘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