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得利益具有什麼特點
未來性,即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尚未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
可期望性,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該利益並且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獲得的利益。
現實性,即該種利益並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約履行就會為當事人所獲得。
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所喪失的可得利益。那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得利益損失就可定義為:因違約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的損失。英美合同法這樣描述預期損失「事實上,無過錯的當事人有權就其預期的損失要求全部賠償,那就是說,他有權通過損害賠償而處於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時其所應處於的地位」。
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國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是一致的,都認為可得利益是基於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承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是合同法對違約完全賠償原則的體現,現實損失(積極損失)加上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可以使非違約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
二.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
可得利益損失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損失: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計算方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確定受害人因違約行為發生後,實際遭受哪些可得利益的損失,此項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
2.確定受害人可得利益損失中,哪些是違約方無法預見的,法官應綜合判斷。
3.違約方認為受害人因違約而獲益的,應從損失中扣除的部分,此項由違約方舉證證明。
4.違約方認為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違約方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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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性,即在違約行為發生時尚未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
可期望性,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該利益並且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而獲得的利益。
現實性,即該種利益並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約履行就會為當事人所獲得。
可得利益的損失是指違約行為的發生導致受害人所喪失的可得利益。那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得利益損失就可定義為:因違約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權利的損失。英美合同法這樣描述預期損失「事實上,無過錯的當事人有權就其預期的損失要求全部賠償,那就是說,他有權通過損害賠償而處於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時其所應處於的地位」。
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國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是一致的,都認為可得利益是基於合同履行而產生的。承認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是合同法對違約完全賠償原則的體現,現實損失(積極損失)加上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可以使非違約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賠償。
二.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
可得利益損失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損失: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計算方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確定受害人因違約行為發生後,實際遭受哪些可得利益的損失,此項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
2.確定受害人可得利益損失中,哪些是違約方無法預見的,法官應綜合判斷。
3.違約方認為受害人因違約而獲益的,應從損失中扣除的部分,此項由違約方舉證證明。
4.違約方認為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違約方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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