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男方去世前將財產贈與情人
王某女和李某男是多年的夫妻,生有一子一女。2006年年初李某男因肝癌晚期臥床不起,王某女一直悉心照料,但由於病情加重,李某男還是於2007年初去世了。正在全家人處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之中的時候,一個姓孫的女士,拿著一份李某男生前做了公證的遺囑,來向王某女討要李某男的撫恤金、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金。
對於孫某王某女並不陌生,她是李某男生前的情人,在李某男肝癌住院前的一段時間裡,李某男一直和這個孫某同居。最方爭執不下,最終鬧到了法庭,要求孫某返還遺囑財產。
法院判決:贈與無效
法院經過調查取證證明了李某男生前與孫某長期同居,而王某女一直忠於夫妻感情,且在李某男住院期間一直悉心照料履行了夫妻扶助義務。遺贈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實現自己權利,處分自己權益的意思自治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生效,但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違反者其行為無效。李某男與王某女繫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道德角度,還是從《婚姻法》的規定來講,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贈與有違善良風俗,判定無效,支持了王某女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李某男與孫某之間是遺贈法律關係;李某男與王某女之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抓住這兩條基本法律關係脈絡,本案的訴訟思路是:1、要回財產的前提是公證遺囑被撤銷。2、公證遺囑被撤銷的前提是遺囑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3、李某男所立之遺囑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對公證遺囑的每一項進行具體分析:第一,撫恤金不屬於李某男的個人財產。因為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李某男死後的撫恤金不是其個人財產,不屬遺贈財產的範圍,故李某男對撫恤金的處置無效。第二,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金系李某男與王某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和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二條之規定,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遺贈人李某男在立遺囑時未經共有人王某女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侵犯了王某女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未經王某女追認應屬無效。第三,李某男立遺囑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
李某男長期與孫某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綜上,公證遺贈人李某男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屬於無效行為,法院最終支持了王某女的訴訟請求。勝敗關鍵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發現違反法律的情況,也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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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和李某男是多年的夫妻,生有一子一女。2006年年初李某男因肝癌晚期臥床不起,王某女一直悉心照料,但由於病情加重,李某男還是於2007年初去世了。正在全家人處在失去親人的悲痛之中的時候,一個姓孫的女士,拿著一份李某男生前做了公證的遺囑,來向王某女討要李某男的撫恤金、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金。
對於孫某王某女並不陌生,她是李某男生前的情人,在李某男肝癌住院前的一段時間裡,李某男一直和這個孫某同居。最方爭執不下,最終鬧到了法庭,要求孫某返還遺囑財產。
法院判決:贈與無效
法院經過調查取證證明了李某男生前與孫某長期同居,而王某女一直忠於夫妻感情,且在李某男住院期間一直悉心照料履行了夫妻扶助義務。遺贈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實現自己權利,處分自己權益的意思自治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生效,但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違反者其行為無效。李某男與王某女繫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道德角度,還是從《婚姻法》的規定來講,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贈與有違善良風俗,判定無效,支持了王某女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李某男與孫某之間是遺贈法律關係;李某男與王某女之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抓住這兩條基本法律關係脈絡,本案的訴訟思路是:1、要回財產的前提是公證遺囑被撤銷。2、公證遺囑被撤銷的前提是遺囑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3、李某男所立之遺囑違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應當對公證遺囑的每一項進行具體分析:第一,撫恤金不屬於李某男的個人財產。因為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李某男死後的撫恤金不是其個人財產,不屬遺贈財產的範圍,故李某男對撫恤金的處置無效。第二,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金系李某男與王某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和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二條之規定,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遺贈人李某男在立遺囑時未經共有人王某女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侵犯了王某女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未經王某女追認應屬無效。第三,李某男立遺囑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
李某男長期與孫某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
綜上,公證遺贈人李某男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屬於無效行為,法院最終支持了王某女的訴訟請求。勝敗關鍵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發現違反法律的情況,也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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