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重複保險
重複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1、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
2、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
這兩個特點也是構成重複保險的必要前提,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就不是重複保險。如果是一個保險人訂立了數個保險合同,或者是若干個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不屬於重複保險。如果是就一個保險標的,具有不同的保險利益,或者約定了不同的保險事故,也不屬於重複保險。
二、重複保險的分攤原則
對於投保人重複投保發生的損害,是由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還是由其中一個保險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不一。中國《保險法》採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複保險與異時重複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係,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三、重複保險的賠償原則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這是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保險法規定這項義務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與不同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的方式,進行保險欺詐,謀取不正當利益。通知的對象是參加重複保險的各個保險人,通知的內容為訂立重複保險合同的有關情況。投保人進行重複保險後,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但由於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由於財產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複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規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複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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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
1、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
2、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
這兩個特點也是構成重複保險的必要前提,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就不是重複保險。如果是一個保險人訂立了數個保險合同,或者是若干個保險人共同訂立一個保險合同,不屬於重複保險。如果是就一個保險標的,具有不同的保險利益,或者約定了不同的保險事故,也不屬於重複保險。
二、重複保險的分攤原則
對於投保人重複投保發生的損害,是由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還是由其中一個保險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不一。中國《保險法》採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複保險與異時重複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係,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三、重複保險的賠償原則
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這是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保險法規定這項義務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與不同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的方式,進行保險欺詐,謀取不正當利益。通知的對象是參加重複保險的各個保險人,通知的內容為訂立重複保險合同的有關情況。投保人進行重複保險後,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但由於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由於財產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複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規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複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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