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機構虛假宣傳和診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損害應予賠償
——鄒某與某醫美機構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鄒某曾在湖南某醫院實施眼袋整形術,術後其認為自己下瞼皮膚鬆弛,經其了解,得知北京某醫美機構主刀醫生師出名門,經驗豐富,遂於2015年12月來到該醫美機構進行了雙側下瞼修復術。術後,鄒某出現雙側下瞼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圓鈍等症狀。此後,鄒某先後六次在其他醫院進行修復,但仍無改善。鄒某認為該醫美機構的修復手術對其造成了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機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並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其手術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首先,本案屬於消費型醫療美容,鄒某為健康人士,為滿足對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務,具有消費者的特徵;該醫美機構的經營目的為獲取利潤,具有經營者的特徵。消費者為生活消費接受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經查,該醫美機構因發布的醫療廣告內容與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廣告語不真實等虛假宣傳行為屢次受到行政處罰,鄒某系受到上述廣告誤導而接受服務,故該醫美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由該醫美機構三倍賠償鄒某的手術費用。其次,該醫美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但術後鄒某又在其他醫療美容機構的修復行為確已改變醫方的手術結果,法院遂判決該醫美機構按照60%的過錯責任比例賠償鄒某各項損失共計74948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典型的因醫療美容虛假宣傳和診療不規範行為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通過該案的審理,法院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首先,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疇,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標準審查證據,有助於督促醫美機構加強醫療文書製作及保存工作,規範其診療活動。其次,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對商業欺詐行為的制裁力度,既能對醫美機構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預防、震懾其違法行為,也維護了醫美市場的誠信和秩序,有利於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鄒某與某醫美機構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鄒某曾在湖南某醫院實施眼袋整形術,術後其認為自己下瞼皮膚鬆弛,經其了解,得知北京某醫美機構主刀醫生師出名門,經驗豐富,遂於2015年12月來到該醫美機構進行了雙側下瞼修復術。術後,鄒某出現雙側下瞼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圓鈍等症狀。此後,鄒某先後六次在其他醫院進行修復,但仍無改善。鄒某認為該醫美機構的修復手術對其造成了損害,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機構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並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其手術費。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首先,本案屬於消費型醫療美容,鄒某為健康人士,為滿足對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務,具有消費者的特徵;該醫美機構的經營目的為獲取利潤,具有經營者的特徵。消費者為生活消費接受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經查,該醫美機構因發布的醫療廣告內容與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廣告語不真實等虛假宣傳行為屢次受到行政處罰,鄒某系受到上述廣告誤導而接受服務,故該醫美機構存在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由該醫美機構三倍賠償鄒某的手術費用。其次,該醫美機構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但術後鄒某又在其他醫療美容機構的修復行為確已改變醫方的手術結果,法院遂判決該醫美機構按照60%的過錯責任比例賠償鄒某各項損失共計74948元。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典型的因醫療美容虛假宣傳和診療不規範行為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通過該案的審理,法院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首先,將醫療美容糾紛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範疇,按照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標準審查證據,有助於督促醫美機構加強醫療文書製作及保存工作,規範其診療活動。其次,將消費型醫療美容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範圍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大對商業欺詐行為的制裁力度,既能對醫美機構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預防、震懾其違法行為,也維護了醫美市場的誠信和秩序,有利於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