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影像資料丟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周某某、肖某訴某演藝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舉行婚禮,聘請某演藝公司為其做婚慶服務,二位在某演藝公司處訂購了價值5500元的婚慶服務,包括主持、攝影、攝像、婚車裝飾、燈光租賃、音響、花藝師、婚禮現場、運費等,其中攝影服務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藝公司預付了定金500元,婚禮結束後,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務費。爾後,某演藝公司將婚禮過程的攝像資料丟失,無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該資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決返還服務費5500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演藝公司除攝影資料不能交付外,其餘服務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異議,故某演藝公司應返還的服務費應當是攝影部分的服務費600元,而非全部服務費用。同時,本案訴爭的攝像資料記載了周某某、肖某夫婦人生中的重要時刻,有著特殊的紀念意義,由於婚禮過程是不可重複和再現的,該攝影資料記載的內容對於周某某、肖某來說,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某演藝公司未按照雙方約定將攝像資料交付給周某某、肖某,造成記錄他們婚禮現場場景的載體永久性滅失,某演藝公司的違約行為侵犯了二位新人對其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所有權,對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人民法院結合某演藝公司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典型意義。
婚禮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經歷,婚禮現場的影像資料是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的珍貴資料,具有不可複製性,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雖影像資料的丟失未對當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體健康及完整性的損害,但此事件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本案中,某演藝公司將他們夫婦的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紀念影像丟失,給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精神損失,應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的處理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能促使經營者不斷的規範自己的經營活動,共同營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賴的營商環境,同時也重視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設,對弘揚文明、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周某某、肖某訴某演藝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周某某、肖某舉行婚禮,聘請某演藝公司為其做婚慶服務,二位在某演藝公司處訂購了價值5500元的婚慶服務,包括主持、攝影、攝像、婚車裝飾、燈光租賃、音響、花藝師、婚禮現場、運費等,其中攝影服務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藝公司預付了定金500元,婚禮結束後,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務費。爾後,某演藝公司將婚禮過程的攝像資料丟失,無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該資料,周某某、肖某遂要求法院判決返還服務費5500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演藝公司除攝影資料不能交付外,其餘服務均已完成,且周某某、肖某未提出異議,故某演藝公司應返還的服務費應當是攝影部分的服務費600元,而非全部服務費用。同時,本案訴爭的攝像資料記載了周某某、肖某夫婦人生中的重要時刻,有著特殊的紀念意義,由於婚禮過程是不可重複和再現的,該攝影資料記載的內容對於周某某、肖某來說,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某演藝公司未按照雙方約定將攝像資料交付給周某某、肖某,造成記錄他們婚禮現場場景的載體永久性滅失,某演藝公司的違約行為侵犯了二位新人對其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的所有權,對周某某、肖某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人民法院結合某演藝公司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典型意義。
婚禮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經歷,婚禮現場的影像資料是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的珍貴資料,具有不可複製性,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雖影像資料的丟失未對當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體健康及完整性的損害,但此事件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本案中,某演藝公司將他們夫婦的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紀念影像丟失,給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精神損失,應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的處理既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能促使經營者不斷的規範自己的經營活動,共同營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賴的營商環境,同時也重視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設,對弘揚文明、自由、平等、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