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因轉讓他人經營拒絕向消費者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與某酒店管理公司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張某與某酒店管理公司簽訂了會員卡協議,並充值6萬元。2021年6月,某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的酒店餐飲業務轉讓他人經營,不再接待張某消費。張某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履行協議時將其經營的酒店餐飲業務轉讓給他人經營,不是其拒絕履行協議義務的合法事由。法院判決該酒店管理公司返還張某未消費的餘額,並賠償張某經濟損失2萬元。
3典型意義
經營者轉讓經營業務,並未改變合同主體,仍應履行合同義務,拒絕履行的,應向消費者退還預付款餘額,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張某與某酒店管理公司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張某與某酒店管理公司簽訂了會員卡協議,並充值6萬元。2021年6月,某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的酒店餐飲業務轉讓他人經營,不再接待張某消費。張某要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履行協議時將其經營的酒店餐飲業務轉讓給他人經營,不是其拒絕履行協議義務的合法事由。法院判決該酒店管理公司返還張某未消費的餘額,並賠償張某經濟損失2萬元。
3典型意義
經營者轉讓經營業務,並未改變合同主體,仍應履行合同義務,拒絕履行的,應向消費者退還預付款餘額,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