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按新車標準出售經過維修的車輛應承擔賠償責任。
——徐某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徐某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新車一輛,並支付購車款。經司法鑑定確定該車輛左前車門曾進行過更換維修,徐某起訴要求撤銷購車合同,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並按照購車款的三倍承擔賠償責任。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徐某作為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車輛真實情況的權利,某汽車銷售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新車。經鑑定,車輛左前門曾進行過更換維修,法院判決撤銷購車合同,某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並承擔三倍購車款的賠償責任。
3典型意義
汽車銷售者在締約過程中,對出售的車輛重要信息負有披露義務,如經營者將經過重大維修的汽車作為新車銷售,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徐某訴某汽車銷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徐某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新車一輛,並支付購車款。經司法鑑定確定該車輛左前車門曾進行過更換維修,徐某起訴要求撤銷購車合同,某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並按照購車款的三倍承擔賠償責任。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徐某作為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車輛真實情況的權利,某汽車銷售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新車。經鑑定,車輛左前門曾進行過更換維修,法院判決撤銷購車合同,某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並承擔三倍購車款的賠償責任。
3典型意義
汽車銷售者在締約過程中,對出售的車輛重要信息負有披露義務,如經營者將經過重大維修的汽車作為新車銷售,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