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某與某種業公司產品責任案。
1基本案情
劉某從某種業公司處購買玉米種子,產品包裝未標註種子使用條件,某種業公司亦未進行告知,導致玉米產量減產,劉某要求某種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種業公司銷售的種子外包裝袋中並無該品種是耐旱或耐陰雨的特性提示,其也未向劉某提示說明,影響了劉某的購買選擇權,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典型意義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的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諮詢服務。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某與某種業公司產品責任案。
1基本案情
劉某從某種業公司處購買玉米種子,產品包裝未標註種子使用條件,某種業公司亦未進行告知,導致玉米產量減產,劉某要求某種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種業公司銷售的種子外包裝袋中並無該品種是耐旱或耐陰雨的特性提示,其也未向劉某提示說明,影響了劉某的購買選擇權,應對劉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典型意義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的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諮詢服務。種子生產經營者未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