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任用條例》規定,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其中,第一項中「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決定之日是指黨委(黨組)對幹部的任職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日期,而不是主管領導簽發任職通知的日期。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經備案部門審核無異議,其任職時間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其他類似情況,如雙重管理幹部任職經徵求協管方意見無異議的,任職時間自主管方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同時兼任黨內職務和選任制或者政府任命職務的,其任現職級時間的計算應區分兩種情況確定:一是黨內職務已明確職級的,以任命黨內職務的時間為準;二是黨內職務沒有明確職級的,以當選、決定任命或者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如果公示期間有反映或者舉報,經查核不影響任職,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查核情況和結論,並就該幹部的任職時間問題提出建議。如果查核時間較短,任職時間可以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如果查核時間超過三個月,任職時間可以從黨委(黨組)批准組織(人事)部門的查核報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檢察長的任職時間自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其中,第一項中「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決定之日是指黨委(黨組)對幹部的任職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日期,而不是主管領導簽發任職通知的日期。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經備案部門審核無異議,其任職時間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其他類似情況,如雙重管理幹部任職經徵求協管方意見無異議的,任職時間自主管方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同時兼任黨內職務和選任制或者政府任命職務的,其任現職級時間的計算應區分兩種情況確定:一是黨內職務已明確職級的,以任命黨內職務的時間為準;二是黨內職務沒有明確職級的,以當選、決定任命或者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如果公示期間有反映或者舉報,經查核不影響任職,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查核情況和結論,並就該幹部的任職時間問題提出建議。如果查核時間較短,任職時間可以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如果查核時間超過三個月,任職時間可以從黨委(黨組)批准組織(人事)部門的查核報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檢察長的任職時間自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