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在2月3日前按正常休假算,所以是正常支付工資。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延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在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延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