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