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司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穿工作服,密某不服從管理。方某某要求密某穿工作服上班。密某拒絕了,聲稱天氣很熱,沒有打開空調,方某某對密某罰款50元,然後密某仍然穿著短褲上班。因為其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經處罰後仍然沒有改變,方某某解僱了他。
密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終止、未簽訂勞動合同導致的雙倍工資、雙倍周末和節假日加班費等賠償金,共計15萬元以上。對於密某的解僱,公司提交了俱樂部管理制度以及與密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證據。當地仲裁委員會裁定,該公司總共支付了約5萬元人民幣。該公司拒絕接受裁決,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狀中,公司表示:公司管理制度明確規定員工需要穿工作服和工作卡,因此公司解僱密某是基於規章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庭審後,法院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公司方缺少決定性證據證明公司方主張的,由應當進行舉證的一方承擔損害結果。
武漢著名的勞動爭議律師表示,儘管公司聲稱密某因未佩戴工裝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終止了與他的勞動關係,公司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載明公司要求著裝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關係條件,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因此,公司應為非法終止勞動關係支付三萬餘元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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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公司要求著裝可否開除[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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