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林與劉穎雙方原系夫妻關係,因雙方性格不合,於1995年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劉瓊隨劉穎一起生活,劉林每月給付撫養費100元。離婚後劉林雖生活困難,但仍堅持給付其女撫養費。1996年1月劉穎與張生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張生待劉穎之女象親生女兒一樣,劉穎感動之餘,於1999年7月在派出所變更劉瓊的姓名為張瓊。劉林於2001年10月得知劉穎私自將雙方之女改為他姓,十分傷感。一紙訴狀遞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恢復女兒原姓名。被告劉穎則稱,現其女兒叫張瓊已有3年的時間,且已被周圍的同學和老師所接受,如果變更,對孩子的生活、學習會形成一定的影響。父母離婚後一方是否有權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2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雙方在子女的姓名問題上應當平等協商,共同確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依照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現雙方之女雖由劉穎直接撫養,但劉林對其女仍有法定的監護權。離婚時已協商一致雙方之女取名劉瓊,離婚後劉穎未事先徵得劉林同意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姓氏不妥,劉穎的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法律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故法院應判決被告劉穎將雙方之女的姓名恢復為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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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父母離婚後一方是否有權更改其子女的姓名[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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