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已轉讓債權,甚至提交了變更申請執行人申請,若執行法院尚未變更申請執行人,則就債權轉讓協議是否生效和履行與否產生爭議,只是債權轉讓雙方間的問題,對案涉執行程序並無影響,並不能中止拍賣。
案情簡介。
一、2016年10月28日,關於中材供應鏈公司訴上海超佳公司、蘇州隆湖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債權人中材供應鏈公司申請,北京一中院裁定強制執行,並評估拍賣上海超佳公司持有蘇州隆湖公司49%的股權。
二、2016年12月18日,中材供應鏈公司與蘇州信文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本案債權轉讓給蘇州信文公司,蘇州信文公司匯入資金2.78億用作蘇州隆湖公司償還中材供應鏈公司債權的擔保,在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終結蘇州隆湖公司破產程序裁定後,該資金即轉化為債權轉讓價款,並變更蘇州信文公司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三、2016年12月22日,相城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蘇州隆湖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四、2017年3月8日,蘇州信文公司向執行法院北京一中院出具情況說明:協議雙方一致同意不按照該債權轉讓協議實際履行,請求法院對該協議不予採信。
五、2017年3月10日,經評估並經由網絡司法拍賣,案涉股權由蘇州信文公司競買成交。
六、被執行人上海超佳公司提起執行異議,主張本案債權已經轉讓,中材供應鏈公司已不是適格申請執行主體,股權拍賣應中止。後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最高法院相繼作出裁定,駁回其異議、複議及申訴。
裁判要點。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與案外人簽訂協議轉讓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但協議雙方均沒有向執行法院提交該協議及申請變更申請執行人,則本案申請執行人並不變更。此種情況下,債權轉讓協議之是否生效、履行的條件是否成就、是否依協議履行等,只是債權轉讓雙方間的民事合同法律關係問題,對執行程序無直接影響,本案拍賣程序並不中止。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現結合最高法院裁判觀點,針對申請執行人將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轉讓並不影響執行程序的相關問題,總結要點如下,供實務參考。
首先,申請執行人將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轉讓後,若在執行過程中變更申請執行人,需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共同向執行法院提交轉讓協議及申請變更。
其次,當執行法院尚未裁定將債權受讓人變更為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轉讓協議生效與履行與否對原執行程序無直接影響,原執行程序並不中止。甚至,在此情形下,最高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僅對因債權轉讓導致的該申請執行人主體資格提出疑問的,執行法院只需向其釋明即可,不需要按照異議程序立案受理(參見延伸閱讀)。
最後,執行過程中,案外第三人以受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為由,持《債權轉讓協議書》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但申請執行人對該債權轉讓不予認可的,執行法院對該變更申請不予支持。
本文來自網絡,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債權已轉讓但尚未變更申請執行人的,原執行程序是否中止[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