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楊之元開設古玩店,因收購藏品等所需巨額周轉資金,即以號稱「鎮店之寶」的一塊雕有觀音圖像的翡翠(下稱翡翠觀音)作為抵押物,向勝洋小額貸款公司(簡稱勝洋公司)貸款200萬元,但翡翠觀音仍然置於楊之元店裡。後,古玩店經營不佳,進入虧損狀態,無力如期償還貸款。勝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訴楊之元。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抵押貸款合同有效,楊之元確實無力還貸,遂判決翡翠觀音歸勝洋公司所有,以抵償200萬元貸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楊之元未在期限內履行該判決。勝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聲稱該翡翠觀音屬於自己,楊之元無權抵押。並稱:當初楊之元開設古玩店,需要有「鎮店之寶」裝點門面,經楊之元再三請求,商玉良才將自己的翡翠觀音借其使用半年(楊之元為此還支付了6萬元的借用費),並約定楊之元不得處分該翡翠觀音,如造成損失,商玉良有權索賠。法院經審查,認為商玉良提出的執行異議所提出的事實沒有充分的證據,遂裁定駁回商玉良的異議。
問題:
1.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後,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為什麼?
2.如商玉良認為作為法院執行根據的判決有錯,可以採取哪兩種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與第2問「兩種途徑」相關的兩種民事訴訟制度(或程序)在適用程序上有何特點。
4.商玉良可否同時採用上述兩種制度(或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什麼?
四、參考答案。
1.商玉良不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之訴。因為,商玉良主張被抵押的翡翠觀音屬自己所有,即法院將翡翠觀音用以抵償楊之元的債務的判決是錯誤的,該執行異議與原判決有關,不能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解析]執行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商玉良能否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根據《民訴解釋》第305條規定,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商玉良主張自己所有的翡翠觀音被原審判決判歸勝洋公司所有並進入執行程序,即他的訴訟請求與原判決有關,故不能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2.商玉良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請再審。
解析]本題明確提出需要考生答出兩條救濟途徑。第一條途徑,本案中,法院將商玉良主張自己所有的翡翠觀音作為被告楊之元的財產,用作抵償貸款,判歸勝洋公司所有,商玉良認為對原訴訟中的訴訟標的,享有全部的獨立請求權,有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因不能歸責於本人事由未參加訴訟,直至執行程序中始知對翡翠觀音的所有權受到損害。所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二條途徑,商玉良作為案外人已提出執行異議,但被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商玉良認為原判決將翡翠觀音作為抵押物判歸勝洋公司所有是錯誤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所以,商玉良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申請再審。
3.(1)第三人撤銷之訴在適用上的特點:
①訴訟主體: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的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應當具備訴的利益,即其民事權益受到了原案判決書的損害。商玉良是原告,楊之元和勝洋公司是被告。
②訴訟客體:損害了第三人民事權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
③提起訴訟的期限、條件與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條件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判決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受訴法院為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2)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特點:
①適用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得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適用二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並在重審中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
②其他程序內容與通常的再審程序基本相同。
[解析參照2015年教材第三卷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的相關內容。
4商玉良不可以同時適用上述兩種制度(或程序)。
根據《民訴解釋》第303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兩種程序的運用,對商玉良而言,達到的目的就是保護自己對翡翠觀音的所有權。從主觀而言,商玉良選擇其中一種程序能達到目的的。
就無須同時適用兩種程序。從客觀而言兩種程序雖然不同,但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也無法同時適用。如果商玉良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則不能再以案外人申請再審,因為根據《民訴解釋》第303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商玉良先以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根據2015年教材第三卷相關內容,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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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執行異議[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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