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甲公司將其小汽車作價20萬元賣給乙公司,雙方於當日簽訂了書面買賣合同,乙公司已經付款,但甲公司尚未將該車交付給乙公司。
4月3日,甲公司又將該車作價2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丙公司,雙方於當日簽訂了書面買賣合同,甲公司於4月5日將該車交付給丙公司,並於4月8日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4月10日,丙公司將該車出租給丁公司,雙方於套練習(非法學法學)。
當日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6個月。4月15日,丙公司向丁公司交付該車。
4月20日,丙公司又將該車抵押給戊公司,雙方於當日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並於4月2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
請根據上述材料,回答下列問題並說明理由:(1)由於乙公司不能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2)丙公司自何時起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3)戊公司的抵押權何時設立。
(4)戊公司的抵押權是否可以對抗丁公司的租賃關係。
答:(1)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2)丙公司自4月5日起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動產,以交付為物權變動的要件,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以交。
(3)戊公司的抵押權於4月20日設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4)戊公司的抵押權不可以對抗丁公司的租賃關係。《民法典》第405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本題中,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先並且已經轉移占有,戊公司取得抵押權在後丁公司的租賃關係不受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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