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揚(累犯)、劉強(17歲),預謀強姦同廠女工劉強的中學同學趙霞(17歲)一天晚9時,劉強將趙霞從家中騙至江邊一廢棄的倉庫內。張揚提出要與趙霞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張便以暴力將趙霞強姦。張揚唯恐趙霞告發,便與劉強密謀掐死趙霞。劉同意,但提出待自己強姦趙霞後再動手。劉強姦後,掐住趙霞的頸部,將趙霞掐昏。張揚、劉強掠走趙霞的手錶和人民幣少許,將昏迷中的趙霞扔進了長江。趙霞被淹死。
問:
(1)兩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是共同犯罪。
(2)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幾個罪。
(3)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兩被告人應如何適用刑罰。
十、(1)本案中的被告人張揚、劉強合謀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屬於共同故意犯罪。
(2)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兩罪。一是以暴力輪姦少女,構成強姦罪。二是兩被告人在實施強姦犯罪後,為殺人滅口,又將被害人趙霞掐昏後扔進長江,致使趙霞被淹死,構成故意殺人罪。
(3)對兩被告人應當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兩被告人是輪姦,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揚,繫纍犯,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強,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不適用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儘管兩被告人所犯罪行相同,但依法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
【本文源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案例:強姦罪[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