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身體不適至湖南臨湘某醫院診療,醫院在對周某手術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造成周某身體損傷,周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損失。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醫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醫院需向周某賠償損失242063.3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14日,周某因婦科疾病到醫院就診,同年8月18日,醫院對周某進行子宮切除手術,手術過程中周某突發心跳、呼吸驟停,經搶救,周某生命體徵平穩,但神志仍未恢復。
後周某轉至岳陽市醫院進行治療。
法院審理過程中,周某申請對醫院進行手術時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精神傷殘程度等,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醫院在對周某診治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目前後果有因果關係,判定為同等原因。
法院認為,被告除術前準備欠充分,未有採取糾正貧血的措施,也沒有在行子宮切除術前先行刮宮送病理檢驗,所以周某的損傷與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綜合考慮醫院實際醫療行為和《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分析結論,法院酌情認定醫院應承擔周某手術中出現意外後的搶救治療的全部費用,並承擔原告因醫療損害除醫藥費外的各種經濟損失的60%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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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不當致患者受損 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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