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誠實信用行為的風險。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提出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如提供虛假陳述或作偽證,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申訴人申訴主體不明的風險。
在申訴人提起勞動仲裁申訴時,申訴人告訴的被訴主體不明確或主體滅失、不具法人資格,或被訴人無聯繫方式以及地址不確切找不到被訴人的,仲裁委將不予立案。當事人堅持申訴的,立案後,仍不能確定被訴主體、找不到被訴人的,仲裁委將駁回當事人的申訴。
3.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
勞動爭議仲裁一般按不告不理處理。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自己的請求事項。請求賠償的,應明確賠償數額。因請求不當,將承擔敗訴或部分敗訴的法律後果。
4.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
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5.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
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但,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申請仲裁的時效不受一年時間的限制。
6.舉證不能的風險。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義務。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按規定履行舉證責任;未能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或者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不預繳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判定的,依法均應承擔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7.不按時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的風險。
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8.仲裁申訴材料提交不當的風險。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書,申訴書中應當載明仲裁請求事項、相關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及文書送達地址等。如申訴材料書寫不明、提交不當,將承擔立案審查後文書無法及時送達等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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