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入刑後,「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仍有一部分人心存僥倖或者認識上有「盲區」,遊走在罪與非罪的「邊緣」,玩著危險「遊戲」。
近日,一名醉漢因在小區內挪車,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2019年11月的一天,劉某酒後乘坐計程車回家,剛到小區門口,便被值勤保安攔住,「你的私家車占用了別人的停車位,車位主人非常氣憤,請你抓緊時間挪車,將車停到小區外面。」劉某未多思考,開著自己的車子出了小區南門,但是意外發生了,向西行駛十幾米後,與一輛迎面而來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50.43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被告人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後,劉某主動賠償了給對方的車輛損失費7700元。裁判結果。
該案經焦作市馬村區法院審理後,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劉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22000元。
法官說法:
駕駛員為了挪車需要在停車場、居民小區等場所短暫駕駛車輛,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向社會開放通行的小區、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均屬於道路的範疇。
一些駕駛員認為挪車不能算是駕駛,而在司法實踐中,將駕駛行為概括為三步,即「上車」、「打火」、「輪子動」,只要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認為駕駛行為已經完成,因此在小區、停車場挪車的行為在刑法上也會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法律問答
- 答案列表
酒後在小區里挪車算酒駕嗎[朗讀]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