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指的是一方並沒有依照合同協議中的約定來履行合同,這就很有可能使合同協議相對人遭到一定的經濟損失,下面法援網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一、合同法中合同違約金的標準。
違約金就是指依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是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當向另一方支付的錢財。違約金的標準是錢財,但當事人還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錢財之外的別的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作用,又具有處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經濟損失的作用,因而有的國家將其當做合同協議擔保的措施之 一,有的國家將其當做違反合同協議的責任承擔方式。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違約金過高的比較標準為守約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如上所述,實際上經濟損失包含直接經濟損失和履行利益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明文規定,以調整到實際上經濟損失的30%為基本原則,以表現違約金的懲罰性。法律針對違約金的最高限度並並沒有明確的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明文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金額超出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出的一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明文規定:當事人能夠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依據違約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還可以約定因違約導致的經濟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般而言合同協議違約金上限是不超出實際上經濟損失的30%。可是假如過高或是過低是能夠請求法院給予降低或是增多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明文規定:約定的違約金少於導致的經濟損失,當事人能夠請求法院給予增多;約定的違約金太過高於導致的經濟損失,當事人能夠請求法院合理降低。
《合同法》第11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能夠選擇適用違約金或是定金條款。
關鍵在於,合同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上經濟損失的範圍和數量,另一方面,保證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出所述實際上經濟損失的30%/另外,應當對違約金條款提出特別說明。
《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一方當事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機構給予增多或降低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均明文規定了當事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增多或降低違約金的具體情況。
充分說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好像總處在一種不確定的情況,並不是一直那麼有效的,而是能夠隨時請求變更降低的,這就對合同協議的穩定性導致了損害。
1、合同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上經濟損失的範圍和數量。
即然所述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了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基數是違約相另一方的實際上經濟損失,那麼,我們要穩定違約金,關鍵在於就要應確定實際上經濟損失的範圍和數量。
2、自己考量一下,保證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出所述實際上經濟損失的30%。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約金明顯超出實際上經濟損失的30%的,即為「太過高於導致的實際上經濟損失」,於是人民法院能夠合理降低。
所以,自己能夠對照所述實際上經濟損失,考量一下,以保證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出所述實際上經濟損失的30%。從這個角度講,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反而是不利的,大部分具體情況下是會被法院調整、降低的。
3、對違約金條款提出特別說明。
合同協議中應增多下列4條特別條款,進一步強化違約金條款的穩定性:
(1)確定關於違約實際上經濟損失的範圍和標準,及其關於違約金的標準,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真正意思。設立關於的違約金即能夠促使一方當事人積極嚴格履約,又能夠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濟,完全符合公平原則及其合理處罰基本原則。
(2)確定違約金具有一定的處罰功能,但沒有明顯高於可預見的實際上經濟損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違約金太過高於實際上經濟損失的情況。
(3)直接確認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致確認《合同法》第114條在此案是不可用的,在並沒有發生能夠導致合同情勢變更的重大事由情況下,違約方在合同生效之後又主張適用《合同法》第114條的行為,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4)無償明確捨棄《合同法》第114條有關調整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二、合同違約金計算。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並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根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需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根據。
自1996年至今,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為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經研究以為,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為:
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4號《有關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的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並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能夠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能夠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能夠參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有關處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有關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的函復》回復如下: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儘管規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並沒有規定具體標準,只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山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有關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獎(罰)金額按工程預算造價的萬分之二至萬分之四計取……獎罰數額的比例要對等,但總額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造價的百分之三。」]對工程逾期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該規定屬於地方政府規章,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並不牴觸,因而,雙方全是本省的單位,能夠參照執行。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通過以上法律知識的學習,相信您對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遇到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您在法援網提交法律諮詢或聯繫法援網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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