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製造毒品罪的具體行為
製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製作成毒品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製作成毒品,如將罌粟製成為鴉片。(2)毒品的精製,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純物。(3)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使用化學方法將嗎啡製作成海洛因。(4)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如將鹽酸嗎啡加入蒸餾水,使之成為注射液。(5)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製毒品。
鑒於犯罪分子製造毒品的手段複雜多樣、不斷翻新,採用物理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情況大量出現。《大連會議紀要》進一步規定,製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行為,如將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類毒品與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搖頭丸。但是,為便於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於製造毒品的行為。
另外,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販賣毒品、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傳授製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構成販賣毒品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
02、製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
已經製造出粗製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既遂論處。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製造毒品,但尚未製造出粗製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
03、製造毒品數量的認定
製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數量應當全部認定為製造毒品的數量,對於無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廢液、廢料則不應計入製造毒品的數量。對於廢液、廢料的認定,可以根據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觀形態,結合被告人對制毒過程的供述等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鑑定機構的意見。
司法實踐中,毒品成分的含量基本決定著廢液、廢料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將痕量標準定為固體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於2%;液體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含量低於0.005%。《刑事審判參考》第1196號劉守紅販賣、製造毒品案中,法院確立「0.2%的含量標準可以作為認定廢液、廢料時的參考」的裁判要旨。
04、製造毒品罪的罪數問題
《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就以該行為確定罪名。而對被告人一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兩種以上毒品的,不實行數罪併罰,量刑時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進行處理。如被告人實施了製造毒品和販賣毒品兩個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販賣、製造毒品罪一罪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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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製造毒品罪[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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