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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禁毒日 | 詳解運輸毒品罪[朗讀]
《刑法》第347條規定的「運輸毒品罪」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將毒品從此地轉移到彼地的行為。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就屬於走私毒品。
此外,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以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為吸毒者代購毒品,在運輸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托購者、代購者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對托購者、代購者以運輸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根據《刑法》規定,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對多次運輸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運輸毒品罪的法定刑一共有三檔:
(1)運輸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運輸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運輸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運輸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運輸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運輸毒品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有: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運輸毒品的,從重處罰。
(2)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被判過刑,又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從重處罰。
根據《大連會議紀要》《武漢會議紀要》的規定,對於運輸毒品犯罪,應重點打擊運輸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組織、指使、雇用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梟、職業毒犯、毒品再犯,以及具有武裝掩護運輸毒品、以運輸毒品為業、多次運輸毒品等嚴重情節的被告人,對其中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對於受指使、僱傭參與運輸毒品的行為人,由於他們不是毒品的所有者、買家或者賣家,與幕後的組織、指使、僱傭者相比,在整個毒品犯罪環節中處於從屬、輔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也相對較小。因此,對於受人指使、雇用參與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次數、犯罪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獲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予以區別對待,慎重適用死刑
對於有證據證明確屬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尤其對於其中被動參與犯罪,從屬性、輔助性較強,獲利程度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對於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尚不屬數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一案中有多人受僱運輸毒品的,在決定死刑適用時,除各被告人運輸毒品的數量外,還應結合其具體犯罪情節、參與犯罪程度、與雇用者關係的緊密性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考慮,同時判處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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