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最厲害的就是這兩條,第五十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第五十六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簡而言之,就是當香港出現大的動盪,涉及境外勢力,香港本身無法處理的情況下,國安公署可以行駛偵查權,由高檢指定公訴,高法指定判決。從根本上遏制了香港本地法院對於那些妄圖搞亂香港的縱容,也消除了未來香港再發生暴動帶來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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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最厲害的條款是那一條[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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