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第(六)項明確指出了「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情形。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處罰措施
責令限期改正:相關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時,首先會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正,即制定符合要求的應急預案。
罰款:
如生產經營單位在限期內完成改正,則可能僅受到罰款的處罰。罰款金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但一般不超過十萬元。
如逾期未改正,則處罰將更為嚴厲,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更高額度的罰款(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將處以罰款(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其他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相關部門還可能採取其他處罰措施,如吊銷相關證照、暫停或取消相關資格等。
三、注意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高度重視應急預案的制定工作,確保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定期組織演練,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相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確保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也應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指導和幫助,促進其合法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