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是通過多種渠道,由多個投入主體來興辦的。
1、政府行為,即政府給社會弱勢群體的成員提供最低社會生活保障。
2、分散在各個家族中的祭田、族田、婚田、義莊、義田、義塾、貢士莊等等,在睦族敬宗的旗號下,對族內成員在生養、學業、貧病和婚喪嫁娶等方面遭遇困難時加以救濟。自北宋范仲淹創置義田以來,名目繁多的族內社會救濟的保障方式實際上分解了許多社會成員的生存風險,在一定意義上說,緩解了封建社會後期的階級矛盾。
3、到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和商人的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商人開始自覺地加入到捐助社會慈善事業的隊伍中,並在建立與完善我國古代社會保障體系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他們有的是通過以上三種渠道報效社會,有的則以業緣為紐帶獨立地開展慈善事業建設,其範圍幾乎包括當時社會保障水平所能夠觸及的每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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慨括古代中國社會保障的特點[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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