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從調解人手,通過耐心的教育、勸說、疏導,緩和當事人的偏激情緒,合理地解開產生糾紛的癥結,正確處理造成糾紛的問題,做到合情合理,情使人動,理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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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治安調解的條件: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朗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調解針對的是民間糾紛引起毆打打人或毀財等行為,而且要情節輕微,當事人願意調解才可以進行.對於不願意調解的,或者比如賭博、尋釁滋事、猥褻等行為是不適用治安調解的。
治安調解條件具體如下: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調解,不能強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還應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應該強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決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機關的調解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2、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的調解範圍;3、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4、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5、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宜解不宜結;宜和不宜激;宜緩不宜急;宜寬不宜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