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現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請示報告的內容:科室需要請示報告的問題;下屬單位書面或直接口頭到我局請示及詢問的問題;我局需要向省局、市委、市政府等領導請示報告的問題。
第三條 堅持逐級、對口向上請示的原則。辦事人員在工作中遇有需要請示報告的問題,應隨時向科長請示報告,科長在權限範圍內不能處理的,及時向分管副局長請示報告,急辦的事項如分管副局長不在時,可直接向局長請示報告,一般不越級請示報告。
第四條 各科室向分管副局長請示報告的問題,由分管副局長處理,分管副局長在權限範圍內不能處理的,由分管副局長送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定。遇有重大案件或問題,向局長彙報後,應及時向省局、市委、市政府等領導機關進行書面報告。
第五條 局領導和科室負責人答覆下級請示的原則:一是嚴格按有關政策和規定答覆,答覆意見要具體明確,不能含糊其詞。二是及時答覆。如一時難以答覆的,先作初步解釋,然後經統一思想後再做出答覆。三是認為沒必要或不予解決的問題,要耐心細緻的做好解釋工作,不上推下卸,敷衍塞責。
第六條 按照我局公文處理實施細則,正確使用請示報告。
第七條 辦理向我局報送的請示、報告的程序及規定。
(一)各單位報送我局的請示、報告等,必須有報送單位一把手簽字,各職能科室方可受理。
(二)各職能科室對送來的請示、報告中具體內容要認真審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填寫「不予受理卡」。
(三)各職能科室要審核報送的請示、報告等履行手續是否完備,請示、報告事項是否屬於我局職權範圍,手續齊備的由經辦人和科長分別簽字後,交按公文流轉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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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彙報制度[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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