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款追征期限,我國稅收征管法中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對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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