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工會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基層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社區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會組織.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成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或者工會主席一人,主持基層工會工作.二、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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