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屬國有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行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浙江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重大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國資發〔2013〕7號)的相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發生資產租賃行為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二、資產租賃的原則
(一)企業在進行資產出租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等相關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布局結構調整規劃等要求。
(二)企業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一般採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公開招租時,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承租方資格條件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三)企業整體資產或者影響企業主業生產的資產租賃的,應當做好企業職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遷安置、改制重組、清算破產計劃的企業的資產,或上一級出資人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資產,原則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五)對專業市場、商場、寫字樓等,企業可以按照市場規則自行制定租賃管理辦法,由市屬國有企業審議同意後實施。
(六)對出租給本企業職工的宿舍,企業可以自行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或在租賃管理辦法中明確有關出租操作規範,由市屬國有企業審議同意後實施。
(七)對列入市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市級招商引資項目的資產租賃,可按招商引資有關規定辦理。
三、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選擇招租方式。企業公開招租具體可採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企業可以委託具有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交易機構招租,也可自行組織招租。
(二)制定租賃方案。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制定資產租賃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明細、產權歸屬情況、可行性、租賃期限、初步定價及市場調查情況、承租意向人等。
(三)審批租賃方案。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租賃管理制度中明確審批權限,企業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制定的資產租賃方案進行審議,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應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
市屬國有企業在確定審批權限時,應當結合企業資產情況,遵循科學合理、客觀謹慎原則,嚴禁為規避審批風險而將重大資產租賃項目列為一般、零星資產租賃項目,或設定違反「三重一大」規定的審批權限。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資產租賃應當列為重大資產租賃項目:
1.年租金高於300萬元的。
2.租賃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
3.涉及各類重要經營權、商標權、許可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
(四)確定招租底價。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市場詢價、評估,招租底價以市場詢價或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其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市場詢價或評估結果。採取市場詢價作為參考依據的,市場詢價應有2人(含)以上參與,比較實例不少於3個,並做好相關詢價記錄,簽字齊備;採取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的,評估報告應經市屬國有企業備案,未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不得作為價值參考依據。
(五)發布招租信息。企業公開招租時,應當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資產招租信息,廣泛徵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應當同時在本企業、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資委的網站上公告,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還應當將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公告時間自公開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未按規定在市國資委信息平台發布的,不得計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底價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項等。
4.經公開徵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的,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書面同意。
5.經公開徵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且不變更招租公告內容的,企業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約定延長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六)完成競價簽約。招租公告期滿後,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規定的公開招租方式實施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於掛牌價的報價直接簽約。
四、資產租賃的特殊方式
企業資產租賃一般採取公開招租的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協議租賃、續租、轉租等方式。
(一)協議租賃。
1.協議租賃的適用範圍。
(1)位置偏僻、面積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產及其他零星資產,且不能採取公開招租方式的。
各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科學合理地確定零星資產的認定標準,方可對此類資產採取協議租賃方式。
(2)國有企業、國有全資公司、國有上市公司及國有單位之間的資產租賃。
2.協議租賃的程序要求。
(1)制定租賃方案。企業應當按照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資產協議租賃的方案。
(2)審批租賃方案。協議租賃方案應當經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達到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標準的,還應當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
(3)確定租賃價格。企業應當按照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開展市場詢價、資產評估工作,確定協議租賃價格。
(4)進行租賃公示。企業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在規定的公示場所、公示期限對協議租賃的有關事項進行公示。
(5)簽訂租賃合同。企業採取協議租賃方式的,應當與承租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資產租賃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簽訂資產租賃合同。
(二)續租。
出租資產剩餘租期在半年之內,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後繼續承租的,應當在租賃到期3個月前遞交書面續租申請。
企業按照承租人續租申請,做好該資產的租賃方案,並在租賃期限屆滿2個月前將租賃方案的內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視為放棄續租,企業重新組織招租。承租人接受續租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公示。
(三)轉租。
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資產轉租,確需轉租的,須徵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資產租賃合同,並由出租方與新的資產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新租賃協議的承租期不得超過剩餘租期、租金不得低於原租金。
(四)協議租賃和續租的公示要求。
1.企業至少應當同時在本企業、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資委的網站上公示,同時在企業內顯要位置張榜公示,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的續租還應當在市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刊上公示。
2.公示時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時間自公開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未按規定在市國資委信息平台發布的,不得計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承租人情況、租賃資產的範圍、租賃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調查核實、妥善處理;出現符合條件的其他承租意向人的,應將租賃方式轉為公開招租,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權。承租意向人的認定標準,調查、處理和重新公開招租的操作程序由市屬國有企業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
五、資產租賃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一)資產租賃期限一般為1-3年,原則上不超過5年。承租方對承租資產有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資回收期適當延長,在做好相關投資回收測算的基礎上,按照重大資產租賃項目進行審批。
(二)租期超過5年的資產租賃項目,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五年期滿後對第六年租金進行市場詢價或評估,之後每隔二年詢價或評估一次。如原租金與市場價相差較大,應按詢價或評估結果調整租金。原租金與詢價、評估結果相差較大的標準,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科學合理原則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
(三)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按照招租條件執行,並不得以任何條件對租金進行打折、優惠。
(四)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取租金,不得隨意緩收、減免租金。
(五)資產租賃附帶為承租人提供水、電、氣及供暖等關聯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和消耗數量及時足額收取費用。
六、資產租賃的合同管理
(一)企業資產出租時,應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承租人簽訂規範的資產租賃合同。
(二)資產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1.資產租賃範圍。
2.資產租賃期限。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雙方權利與義務(包括安全消防、綜合治理等)。
5.違約責任。
6.應當終止(解除)合同的內容(發生改制、出售、拆遷等情況)。
7.其它應在合同中明確的條款。
(三)資產租賃的合同調整。
發生資產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情況時,企業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法規有關規定終止合同,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也可以應承租人申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調整合同,如採取調整合同方式的,按以下條件和程序要求辦理:
1.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求調整合同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資產租賃項目。
(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宏觀經濟變化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3)重新招租成本過高。
2.調整合同的程序要求。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根據本意見的程序要求,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調整合同事項的具體操作和認定程序,如制度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對合同主要條款進行調整。
(1)提交申請。承租人向出租方提交調整合同的申請和相關資料,並承諾接受出租方對其進行與之相關的核查。如不出具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出租方不接受申請,申請已接受的也應當退回。
(2)調查核實。企業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屬於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是否符合調整合同的時間要求;承租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宏觀經濟變化而無法繼續經營,非因承租人自身經營不善或市場風險而導致;該資產重新招租成本是否遠高於調整合同帶來的損失等。核查報告應有核查人員的意見和簽字,並歸檔保存。
(3)決策審批。企業經調查核實認為滿足調整合同條件的,應當制定合同調整方案;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對方案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4)評估定價。審批同意後,企業應按規定委託評估機構對租金重新評估,以經市屬國有企業備案的評估結果確定新的租賃價格。
(5)簽訂合同。交易雙方在剩餘租期內簽訂調整的補充合同或新的租賃合同。
七、資產租賃管理的制度建設
(一)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本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規範程序。
(二)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加強資產租賃業務的監督檢查,每年組織人員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資產出租情況進行統計和檢查,並將統計數據和檢查情況於次年3月底前上報市國資委。
(三)企業應當加強租賃資產的檔案管理。資產檔案要求規範、完整和齊備;資產租賃審批文件、市場詢價記錄、評估報告和評估備案表、公告公示材料、核查報告等檔案資料完整詳盡,簽字齊備。
八、檢查監督及責任追究
(一)市國資委對企業資產租賃行為、資產租賃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能。
(二)市國資委將就以下行為對有關企業及責任人員,依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賠償損失、年度考核扣分、通報批評、追究失職責任、追究瀆職責任等措施進行處理。
1.未制定租賃管理制度,或制定的租賃管理制度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
2.未按規定出租資產的。
3.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時收取租金的。
4.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未及時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的,或者因措施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5.未建立租賃台賬、備查賬,檔案保管不力的。
6.不履行對所屬企業業務指導義務,推諉塞責的。
7.不維護國有資產合法利益,消極對待問題、矛盾、糾紛,工作不作為的。
九、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關於規範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租賃行為的意見》(溫國資委〔2010〕290號)和《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關於規範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租賃行為的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溫國資委〔2013〕193號)不再執行。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國有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行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浙江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浙江省省屬國有企業重大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浙國資發〔2013〕7號)的相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市屬國有企業及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發生資產租賃行為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二、資產租賃的原則
(一)企業在進行資產出租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等相關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布局結構調整規劃等要求。
(二)企業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一般採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公開招租時,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承租方資格條件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三)企業整體資產或者影響企業主業生產的資產租賃的,應當做好企業職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遷安置、改制重組、清算破產計劃的企業的資產,或上一級出資人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資產,原則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五)對專業市場、商場、寫字樓等,企業可以按照市場規則自行制定租賃管理辦法,由市屬國有企業審議同意後實施。
(六)對出租給本企業職工的宿舍,企業可以自行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或在租賃管理辦法中明確有關出租操作規範,由市屬國有企業審議同意後實施。
(七)對列入市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市級招商引資項目的資產租賃,可按招商引資有關規定辦理。
三、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
(一)選擇招租方式。企業公開招租具體可採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企業可以委託具有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交易機構招租,也可自行組織招租。
(二)制定租賃方案。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制定資產租賃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明細、產權歸屬情況、可行性、租賃期限、初步定價及市場調查情況、承租意向人等。
(三)審批租賃方案。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租賃管理制度中明確審批權限,企業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制定的資產租賃方案進行審議,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應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
市屬國有企業在確定審批權限時,應當結合企業資產情況,遵循科學合理、客觀謹慎原則,嚴禁為規避審批風險而將重大資產租賃項目列為一般、零星資產租賃項目,或設定違反「三重一大」規定的審批權限。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資產租賃應當列為重大資產租賃項目:
1.年租金高於300萬元的。
2.租賃面積超過4000平方米的。
3.涉及各類重要經營權、商標權、許可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
(四)確定招租底價。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市場詢價、評估,招租底價以市場詢價或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其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市場詢價或評估結果。採取市場詢價作為參考依據的,市場詢價應有2人(含)以上參與,比較實例不少於3個,並做好相關詢價記錄,簽字齊備;採取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的,評估報告應經市屬國有企業備案,未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不得作為價值參考依據。
(五)發布招租信息。企業公開招租時,應當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資產招租信息,廣泛徵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應當同時在本企業、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資委的網站上公告,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還應當將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公告時間自公開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未按規定在市國資委信息平台發布的,不得計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底價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項等。
4.經公開徵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的,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書面同意。
5.經公開徵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且不變更招租公告內容的,企業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約定延長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六)完成競價簽約。招租公告期滿後,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規定的公開招租方式實施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於掛牌價的報價直接簽約。
四、資產租賃的特殊方式
企業資產租賃一般採取公開招租的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協議租賃、續租、轉租等方式。
(一)協議租賃。
1.協議租賃的適用範圍。
(1)位置偏僻、面積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產及其他零星資產,且不能採取公開招租方式的。
各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科學合理地確定零星資產的認定標準,方可對此類資產採取協議租賃方式。
(2)國有企業、國有全資公司、國有上市公司及國有單位之間的資產租賃。
2.協議租賃的程序要求。
(1)制定租賃方案。企業應當按照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資產協議租賃的方案。
(2)審批租賃方案。協議租賃方案應當經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達到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標準的,還應當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通過,並形成書面決議。
(3)確定租賃價格。企業應當按照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開展市場詢價、資產評估工作,確定協議租賃價格。
(4)進行租賃公示。企業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在規定的公示場所、公示期限對協議租賃的有關事項進行公示。
(5)簽訂租賃合同。企業採取協議租賃方式的,應當與承租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資產租賃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簽訂資產租賃合同。
(二)續租。
出租資產剩餘租期在半年之內,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後繼續承租的,應當在租賃到期3個月前遞交書面續租申請。
企業按照承租人續租申請,做好該資產的租賃方案,並在租賃期限屆滿2個月前將租賃方案的內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視為放棄續租,企業重新組織招租。承租人接受續租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公示。
(三)轉租。
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資產轉租,確需轉租的,須徵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資產租賃合同,並由出租方與新的資產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新租賃協議的承租期不得超過剩餘租期、租金不得低於原租金。
(四)協議租賃和續租的公示要求。
1.企業至少應當同時在本企業、市屬國有企業及市國資委的網站上公示,同時在企業內顯要位置張榜公示,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的續租還應當在市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刊上公示。
2.公示時限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時間自公開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未按規定在市國資委信息平台發布的,不得計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承租人情況、租賃資產的範圍、租賃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調查核實、妥善處理;出現符合條件的其他承租意向人的,應將租賃方式轉為公開招租,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權。承租意向人的認定標準,調查、處理和重新公開招租的操作程序由市屬國有企業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
五、資產租賃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一)資產租賃期限一般為1-3年,原則上不超過5年。承租方對承租資產有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資回收期適當延長,在做好相關投資回收測算的基礎上,按照重大資產租賃項目進行審批。
(二)租期超過5年的資產租賃項目,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五年期滿後對第六年租金進行市場詢價或評估,之後每隔二年詢價或評估一次。如原租金與市場價相差較大,應按詢價或評估結果調整租金。原租金與詢價、評估結果相差較大的標準,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科學合理原則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
(三)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按照招租條件執行,並不得以任何條件對租金進行打折、優惠。
(四)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取租金,不得隨意緩收、減免租金。
(五)資產租賃附帶為承租人提供水、電、氣及供暖等關聯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和消耗數量及時足額收取費用。
六、資產租賃的合同管理
(一)企業資產出租時,應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承租人簽訂規範的資產租賃合同。
(二)資產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1.資產租賃範圍。
2.資產租賃期限。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雙方權利與義務(包括安全消防、綜合治理等)。
5.違約責任。
6.應當終止(解除)合同的內容(發生改制、出售、拆遷等情況)。
7.其它應在合同中明確的條款。
(三)資產租賃的合同調整。
發生資產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情況時,企業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法規有關規定終止合同,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也可以應承租人申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調整合同,如採取調整合同方式的,按以下條件和程序要求辦理:
1.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求調整合同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資產租賃項目。
(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宏觀經濟變化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3)重新招租成本過高。
2.調整合同的程序要求。
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根據本意見的程序要求,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調整合同事項的具體操作和認定程序,如制度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對合同主要條款進行調整。
(1)提交申請。承租人向出租方提交調整合同的申請和相關資料,並承諾接受出租方對其進行與之相關的核查。如不出具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出租方不接受申請,申請已接受的也應當退回。
(2)調查核實。企業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屬於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是否符合調整合同的時間要求;承租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宏觀經濟變化而無法繼續經營,非因承租人自身經營不善或市場風險而導致;該資產重新招租成本是否遠高於調整合同帶來的損失等。核查報告應有核查人員的意見和簽字,並歸檔保存。
(3)決策審批。企業經調查核實認為滿足調整合同條件的,應當制定合同調整方案;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對方案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4)評估定價。審批同意後,企業應按規定委託評估機構對租金重新評估,以經市屬國有企業備案的評估結果確定新的租賃價格。
(5)簽訂合同。交易雙方在剩餘租期內簽訂調整的補充合同或新的租賃合同。
七、資產租賃管理的制度建設
(一)市屬國有企業應當按本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制度,明確職責,規範程序。
(二)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加強資產租賃業務的監督檢查,每年組織人員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資產出租情況進行統計和檢查,並將統計數據和檢查情況於次年3月底前上報市國資委。
(三)企業應當加強租賃資產的檔案管理。資產檔案要求規範、完整和齊備;資產租賃審批文件、市場詢價記錄、評估報告和評估備案表、公告公示材料、核查報告等檔案資料完整詳盡,簽字齊備。
八、檢查監督及責任追究
(一)市國資委對企業資產租賃行為、資產租賃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能。
(二)市國資委將就以下行為對有關企業及責任人員,依據情節輕重,分別採取賠償損失、年度考核扣分、通報批評、追究失職責任、追究瀆職責任等措施進行處理。
1.未制定租賃管理制度,或制定的租賃管理制度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
2.未按規定出租資產的。
3.不收取租金、少收取租金或不及時收取租金的。
4.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未及時採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的,或者因措施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5.未建立租賃台賬、備查賬,檔案保管不力的。
6.不履行對所屬企業業務指導義務,推諉塞責的。
7.不維護國有資產合法利益,消極對待問題、矛盾、糾紛,工作不作為的。
九、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關於規範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租賃行為的意見》(溫國資委〔2010〕290號)和《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關於規範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租賃行為的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溫國資委〔2013〕193號)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