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九條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第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範,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
第二十三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第三十條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第三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託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主管財政部門批准,具體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涉及有關部門的,由國資委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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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九條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第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範,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
第二十三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第三十條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第三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託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主管部門批准,具體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涉及有關部門的,由國資委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決定或者批准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
(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九條所出資企業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屬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研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研究、審議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決定其他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四)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有關國有產權轉讓情況。
第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按下列基本條件選擇產權交易機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政策規定;
(二)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嚴格審查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四)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五)產權交易操作規範,連續3年沒有將企業國有產權拆細後連續交易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記錄。
第三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第十五條在徵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受讓方為外國及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受讓企業國有產權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
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草簽產權轉讓合同,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五)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六)產權交割事項;
(七)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一)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時,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協商提出企業重組方案,包括在同等條件下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的優先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受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
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和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
第二十三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應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六)批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的職工安置方案;
(四)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的處理方案;
(五)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送經債權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第三十條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第三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產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範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六)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產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七)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八)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對以上行為中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相關企業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社會中介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服務中違規執業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要求企業不得再委託其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產權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將不再選擇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權謀私,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政企尚未分開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所持有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由主管部門批准,具體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涉及有關部門的,由國資委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保障國家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性資金購置的房屋、場地及其它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的租賃行為。對外租賃的資產應是資產出租單位占有的國有閒置資產。對外租賃的資產須具有合法的財產權或委託管理使用權,且無權屬爭議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權利瑕疵。
第三條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價高優先和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全市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受理和審批資產出租單位的租賃申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租賃底價;
㈡監督資產出租單位公開競價租賃;
㈢按國家規定製定合同文本,並進行鑑證;
㈣負責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五條資產出租單位是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出租人。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合同的簽訂;
㈡負責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㈢負責資產出租的綜合管理及修繕工作;
㈣按照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六條資產出租單位閒置資產的租賃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其中,1年以內(含1年)為短期租賃;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為中期租賃;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為長期租賃。短期租賃適用於一般程序租賃或續租;中期和長期租賃適用於公開競價租賃。長期租賃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承租人應是企業法人、社團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違法或不良經營記錄的自然人。
第八條租賃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續租程序和公開競價程序三種。
㈠一般程序。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
2、信息發布。租賃申請批准後,由資產出租單位負責在本單位內和資產所在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協議租賃方式等內容。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競標人的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招標。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的第8天,出租單位應組織由單位紀檢、財務(資產)、職工代表(3人或5人)參加的招(評)標小組,由招(評)標小組負責評標。評標採用競標人秘密報價(限報一次)、截時截價、當場宣布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如出現並列報價,可按報名順序確定或採取多輪報價的方式確定,價高者中標。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定的中標人,由招(評)標小組出具中標確認書,資產出租單位當場同其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結束後,參與競價招標的所有招(評)標小組成員均應在相關租賃文件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㈡續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資產出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資產出租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繼續租用申請,繼續租用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金底價等事項。雙方協商同意後,資產出租單位可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並報監管部門鑑證。協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須按期無條件交回租賃資產,資產出租單位在結清所欠租金、清點財物後方可退回租賃保證金,雙方合同終止。
㈢公開競價程序。資產出租單位閒置的資產需要中、長期租賃的或已經出租的資產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需要續租1年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競價租賃。程序如下: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經批准後,由監管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通過競標等形式公開租賃。
2、信息發布。租賃信息由中介機構負責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及相關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公開發布,公開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少於10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市綜合招投標中心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租賃。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受委託的機構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和監管部門的監督下,於公告截止日次日採用公開租賃方式進行公開競價,並遵循「價高優先」的原則確定承租人。不得以內部邀標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無競標人應標,可採用降低租賃底價(一次不能超過原底價的10%)的方式再次租賃,直到成交為止。再次租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告期間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的單位或自然人並認可第1次公開租賃底價的可直接確定為承租人。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認的中標人以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出具的中標確認書為準,所有參與招標工作的人員均應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未中標人現場退還其競標保證金。
6、合同簽訂和鑑證。租賃競標成功後,承租人(中標人)一次性交納不低於一年租金的保證金後,租賃雙方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第九條承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在租賃期內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愛護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國有資產,做好防火、防盜、「門前三包」、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及安全、保衛等工作,執行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相關責任。
㈡在租賃期內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資產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㈢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須先徵得資產出租單位的書面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裝修(裝潢)投資規模應充分考慮租賃期限和投資回收期。合同期滿,如承租人不再租用,應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單位不承擔承租人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部分的任何經濟補償。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
第十條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及時收繳租金,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減免合同約定的租金,消費支出不得抵減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關人員違規操作、故意泄露標底、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不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不收或減免租金的,未執行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的,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㈢資產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標活動。若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共同利益人參與競標活動的,該工作人員應在競標前申明並予以迴避。
第十一條租金收入及票據管理。
㈠租金收入統一使用省非稅收入專用票據(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專用),資產收益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請統一印製,省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徵收與使用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㈡市財政局設立租金收入財政專戶。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進入市財政專戶。
㈢市財政局負責專用票據的統一領用、統一保管、統一發放、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專用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性資金購置的房屋、場地及其它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的租賃行為。對外租賃的資產應是資產出租單位占有的國有閒置資產。對外租賃的資產須具有合法的財產權或委託管理使用權,且無權屬爭議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權利瑕疵。
第三條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價高優先和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全市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受理和審批資產出租單位的租賃申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租賃底價;
㈡監督資產出租單位公開競價租賃;
㈢按國家規定製定合同文本,並進行鑑證;
㈣負責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五條資產出租單位是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出租人。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合同的簽訂;
㈡負責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㈢負責資產出租的綜合管理及修繕工作;
㈣按照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六條資產出租單位閒置資產的租賃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其中,1年以內(含1年)為短期租賃;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為中期租賃;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為長期租賃。短期租賃適用於一般程序租賃或續租;中期和長期租賃適用於公開競價租賃。長期租賃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承租人應是企業法人、社團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違法或不良經營記錄的自然人。
第八條租賃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續租程序和公開競價程序三種。
㈠一般程序。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
2、信息發布。租賃申請批准後,由資產出租單位負責在本單位內和資產所在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協議租賃方式等內容。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競標人的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招標。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的第8天,出租單位應組織由單位紀檢、財務(資產)、職工代表(3人或5人)參加的招(評)標小組,由招(評)標小組負責評標。評標採用競標人秘密報價(限報一次)、截時截價、當場宣布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如出現並列報價,可按報名順序確定或採取多輪報價的方式確定,價高者中標。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定的中標人,由招(評)標小組出具中標確認書,資產出租單位當場同其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結束後,參與競價招標的所有招(評)標小組成員均應在相關租賃文件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㈡續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資產出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資產出租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繼續租用申請,繼續租用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金底價等事項。雙方協商同意後,資產出租單位可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並報監管部門鑑證。協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須按期無條件交回租賃資產,資產出租單位在結清所欠租金、清點財物後方可退回租賃保證金,雙方合同終止。
㈢公開競價程序。資產出租單位閒置的資產需要中、長期租賃的或已經出租的資產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需要續租1年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競價租賃。程序如下: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經批准後,由監管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通過競標等形式公開租賃。
2、信息發布。租賃信息由中介機構負責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及相關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公開發布,公開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少於10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市綜合招投標中心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租賃。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受委託的機構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和監管部門的監督下,於公告截止日次日採用公開租賃方式進行公開競價,並遵循「價高優先」的原則確定承租人。不得以內部邀標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無競標人應標,可採用降低租賃底價(一次不能超過原底價的10%)的方式再次租賃,直到成交為止。再次租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告期間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的單位或自然人並認可第1次公開租賃底價的可直接確定為承租人。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認的中標人以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出具的中標確認書為準,所有參與招標工作的人員均應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未中標人現場退還其競標保證金。
6、合同簽訂和鑑證。租賃競標成功後,承租人(中標人)一次性交納不低於一年租金的保證金後,租賃雙方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第九條承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在租賃期內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愛護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國有資產,做好防火、防盜、「門前三包」、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及安全、保衛等工作,執行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相關責任。
㈡在租賃期內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資產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㈢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須先徵得資產出租單位的書面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裝修(裝潢)投資規模應充分考慮租賃期限和投資回收期。合同期滿,如承租人不再租用,應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單位不承擔承租人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部分的任何經濟補償。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
第十條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及時收繳租金,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減免合同約定的租金,消費支出不得抵減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關人員違規操作、故意泄露標底、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不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不收或減免租金的,未執行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的,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㈢資產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標活動。若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共同利益人參與競標活動的,該工作人員應在競標前申明並予以迴避。
第十一條租金收入及票據管理。
㈠租金收入統一使用省非稅收入專用票據(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專用),資產收益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請統一印製,省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徵收與使用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㈡市財政局設立租金收入財政專戶。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進入市財政專戶。
㈢市財政局負責專用票據的統一領用、統一保管、統一發放、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專用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各監管企業:
鑒於《錦州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2006年市政府2號令)已經失效,原我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的實施意見》(錦國資〔2016〕79號)自動廢止,為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市場化公開招租
1.企業出租資產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市級或以上媒體、企業網站發布招租信息,採取公開招租、競爭性談判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徵集並擇優選定承租人。
2.企業對外公開發布招租信息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招租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租資產的位置、面積、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三)擬出租的期限、對象和必要的條件。
(四)擬出租資產的底價。
(五)出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訖日期和報名的截止日期。
(七)報名地點和方式。
(八)其他信息。
3.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報名者時,須通過國有產權交易機構以掛牌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人。
經公開徵集無報名者時,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可按不低於租賃底價90%的價格重新公開招租。降價一次後仍無報名者的,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同意後,可酌情降低租金價格,但最終成交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底價的80%。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採取協議租賃的方式進行,並以不低於評估底價的標準與承租方簽訂租約:
(一)坐落位置比較偏僻、面積小、年租金收入低於5萬元的房地產或賬麵價值低於5萬元的資產租賃。
(二)所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之間,或所出資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資產租賃。
二、合理確定租金底價
出租資產的租金底價應參照同類資產市場租賃價格、供需情況、價值最低補償標準和應承擔的相關稅費等綜合因素,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主要以同區位周邊相同地段和具有類似功能與用途的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租賃底價。
2.機器設備等資產主要以同類資產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依據確定租金底價;無同類資產的,應按不低於出租資產的年分類折舊額的標準確定租賃底價。
3.商標(字號)使用權主要採用評估方式確定租金底價,可在參考同類商標(字號)使用權租金水平和歷史租金水平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租金底價評估涉及委託中介機構的,須在市國資委確定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確定。
租賃期滿前1個月,出租方應按以上方式重新確定租金價格,並與承租方協商續租事宜。原承租人同意按新確定的價格、條件續租的,可採取協議的方式簽訂續租合同;原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租。
三、規範租賃合同管理
1.企業出租資產時,應當與承租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規範的資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標的情況、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及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
2.租賃合同中應當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應當明確承租方確實無力履行合同、擅自改變承租用途、轉租或因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予以免責。
3.承租方如需對其承租項目中的房產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應當事先與出租方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的處置方式,原則上不予補償。
4.未經出租方同意,資產承租人不得將資產轉租,承租方擅自轉租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資產及因轉租而多得收入。
5.已列入拆遷、改制、重組、清算和破產計劃的企業以及上一級出資人對企業占有的資產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出租行為,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需經市國資委批准,且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6.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需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批准。
四、加強租金管理與核算
租金收入應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規範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嚴禁違反租賃合同擅自減免租金,嚴禁發生對承租人出具不合規收入票據、坐支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以消費或福利等任何形式沖抵租金收入等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違反本意見規定,不與承租人簽訂資產租賃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規範工作程序。企業出租資產,應按以下程序履行決定及審批等程序:
1.企業制定資產出租方案。企業按上述方式確定擬出租資產底價,並制定資產出租方案,內容包括出租資產的目的、資產明細、出租期限、租金金額等。
2.發布招租信息及確定承租方。企業在產權交易機構、新聞媒體、市國資委及企業網站上公開發布招租信息,並通過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方。
3.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公開招租結果在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企業董事會或廠長(經理)辦公會研究招租結果,並形成決議。
4.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企業審批。按照出資關係,企業報送資產出租。出資人為市國資委的,由市國資委履行批准手續;其他企業由上級出資企業履行批准程序,並報市國資委備案。順達中心託管的企業,由順達中心履行批准程序,報市國資委備案。
5.簽訂租賃合同。企業按批覆意見,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鑒於《錦州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2006年市政府2號令)已經失效,原我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的實施意見》(錦國資〔2016〕79號)自動廢止,為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市場化公開招租
1.企業出租資產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市級或以上媒體、企業網站發布招租信息,採取公開招租、競爭性談判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徵集並擇優選定承租人。
2.企業對外公開發布招租信息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招租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租資產的位置、面積、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三)擬出租的期限、對象和必要的條件。
(四)擬出租資產的底價。
(五)出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訖日期和報名的截止日期。
(七)報名地點和方式。
(八)其他信息。
3.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報名者時,須通過國有產權交易機構以掛牌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人。
經公開徵集無報名者時,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可按不低於租賃底價90%的價格重新公開招租。降價一次後仍無報名者的,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同意後,可酌情降低租金價格,但最終成交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底價的80%。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採取協議租賃的方式進行,並以不低於評估底價的標準與承租方簽訂租約:
(一)坐落位置比較偏僻、面積小、年租金收入低於5萬元的房地產或賬麵價值低於5萬元的資產租賃。
(二)所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之間,或所出資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資產租賃。
二、合理確定租金底價
出租資產的租金底價應參照同類資產市場租賃價格、供需情況、價值最低補償標準和應承擔的相關稅費等綜合因素,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主要以同區位周邊相同地段和具有類似功能與用途的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租賃底價。
2.機器設備等資產主要以同類資產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依據確定租金底價;無同類資產的,應按不低於出租資產的年分類折舊額的標準確定租賃底價。
3.商標(字號)使用權主要採用評估方式確定租金底價,可在參考同類商標(字號)使用權租金水平和歷史租金水平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租金底價評估涉及委託中介機構的,須在市國資委確定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確定。
租賃期滿前1個月,出租方應按以上方式重新確定租金價格,並與承租方協商續租事宜。原承租人同意按新確定的價格、條件續租的,可採取協議的方式簽訂續租合同;原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租。
三、規範租賃合同管理
1.企業出租資產時,應當與承租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規範的資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標的情況、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及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
2.租賃合同中應當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應當明確承租方確實無力履行合同、擅自改變承租用途、轉租或因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予以免責。
3.承租方如需對其承租項目中的房產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應當事先與出租方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的處置方式,原則上不予補償。
4.未經出租方同意,資產承租人不得將資產轉租,承租方擅自轉租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資產及因轉租而多得收入。
5.已列入拆遷、改制、重組、清算和破產計劃的企業以及上一級出資人對企業占有的資產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出租行為,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需經市國資委批准,且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6.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需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批准。
四、加強租金管理與核算
租金收入應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規範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嚴禁違反租賃合同擅自減免租金,嚴禁發生對承租人出具不合規收入票據、坐支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以消費或福利等任何形式沖抵租金收入等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違反本意見規定,不與承租人簽訂資產租賃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規範工作程序。企業出租資產,應按以下程序履行決定及審批等程序:
1.企業制定資產出租方案。企業按上述方式確定擬出租資產底價,並制定資產出租方案,內容包括出租資產的目的、資產明細、出租期限、租金金額等。
2.發布招租信息及確定承租方。企業在產權交易機構、新聞媒體、市國資委及企業網站上公開發布招租信息,並通過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方。
3.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公開招租結果在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企業董事會或廠長(經理)辦公會研究招租結果,並形成決議。
4.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企業審批。按照出資關係,企業報送資產出租。出資人為市國資委的,由市國資委履行批准手續;其他企業由上級出資企業履行批准程序,並報市國資委備案。順達中心託管的企業,由順達中心履行批准程序,報市國資委備案。
5.簽訂租賃合同。企業按批覆意見,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保障國家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房屋、場地及其它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的租賃行為。對外租賃的資產應是資產出租單位占有的國有閒置資產。對外租賃的資產須具有合法的財產權或委託管理使用權,且無權屬爭議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權利瑕疵。
第三條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價高優先和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全市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受理和審批資產出租單位的租賃申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租賃底價。
㈡監督資產出租單位公開競價租賃。
㈢按國家規定製定合同文本,並進行鑑證。
㈣負責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五條資產出租單位是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出租人。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合同的簽訂。
㈡負責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㈢負責資產出租的綜合管理及修繕工作。
㈣按照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六條資產出租單位閒置資產的租賃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其中,1年以內(含1年)為短期租賃;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為中期租賃;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為長期租賃。短期租賃適用於一般程序租賃或續租;中期和長期租賃適用於公開競價租賃。長期租賃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承租人應是企業法人、社團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違法或不良經營記錄的自然人。
第八條租賃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續租程序和公開競價程序三種。
㈠一般程序。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
2、信息發布。租賃申請批准後,由資產出租單位負責在本單位內和資產所在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協議租賃方式等內容。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競標人的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招標。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的第8天,出租單位應組織由單位紀檢、(資產)、職工代表(3人或5人)參加的招(評)標小組,由招(評)標小組負責評標。評標採用競標人秘密報價(限報一次)、截時截價、當場宣布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如出現並列報價,可按報名順序確定或採取多輪報價的方式確定,價高者中標。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定的中標人,由招(評)標小組出具中標確認書,資產出租單位當場同其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結束後,參與競價招標的所有招(評)標小組成員均應在相關租賃文件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㈡續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資產出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資產出租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繼續租用申請,繼續租用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金底價等事項。雙方協商同意後,資產出租單位可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並報監管部門鑑證。協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須按期無條件交回租賃資產,資產出租單位在結清所欠租金、清點財物後方可退回租賃保證金,雙方合同終止。
㈢公開競價程序。資產出租單位閒置的資產需要中、長期租賃的或已經出租的資產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需要續租1年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競價租賃。程序如下: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經批准後,由監管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通過競標等形式公開租賃。
2、信息發布。租賃信息由中介機構負責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及相關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公開發布,公開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少於10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市綜合招投標中心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租賃。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受委託的機構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和監管部門的監督下,於公告截止日次日採用公開租賃方式進行公開競價,並遵循「價高優先」的原則確定承租人。不得以內部邀標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無競標人應標,可採用降低租賃底價(一次不能超過原底價的10%)的方式再次租賃,直到成交為止。再次租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告期間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的單位或自然人並認可第1次公開租賃底價的可直接確定為承租人。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認的中標人以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出具的中標確認書為準,所有參與招標工作的人員均應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未中標人現場退還其競標保證金。
6、合同簽訂和鑑證。租賃競標成功後,承租人(中標人)一次性交納不低於一年租金的保證金後,租賃雙方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第九條承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在租賃期內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愛護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國有資產,做好防火、防盜、「門前三包」、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及安全、保衛等工作,執行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相關責任。
㈡在租賃期內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資產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㈢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須先徵得資產出租單位的書面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裝修(裝潢)投資規模應充分考慮租賃期限和投資回收期。合同期滿,如承租人不再租用,應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單位不承擔承租人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部分的任何經濟補償。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
第十條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及時收繳租金,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減免合同約定的租金,消費支出不得抵減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關人員違規操作、故意泄露標底、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不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不收或減免租金的,未執行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的,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㈢資產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標活動。若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共同利益人參與競標活動的,該工作人員應在競標前申明並予以迴避。
第十一條租金收入及票據管理。
㈠租金收入統一使用省非稅收入專用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專用),資產收益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請統一印製,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徵收與使用管理統一管理。
㈡市財政局設立租金收入財政專戶。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進入市財政專戶。
㈢市財政局負責專用票據的統一領用、統一保管、統一發放、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專用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的房屋、場地及其它資產(以下簡稱資產)的租賃行為。對外租賃的資產應是資產出租單位占有的國有閒置資產。對外租賃的資產須具有合法的財產權或委託管理使用權,且無權屬爭議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權利瑕疵。
第三條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價高優先和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是全市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受理和審批資產出租單位的租賃申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租賃底價。
㈡監督資產出租單位公開競價租賃。
㈢按國家規定製定合同文本,並進行鑑證。
㈣負責管理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五條資產出租單位是國有資產租賃經營的出租人。其主要職責是:
㈠負責合同的簽訂。
㈡負責按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㈢負責資產出租的綜合管理及修繕工作。
㈣按照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益專戶資金。
第六條資產出租單位閒置資產的租賃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其中,1年以內(含1年)為短期租賃;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為中期租賃;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為長期租賃。短期租賃適用於一般程序租賃或續租;中期和長期租賃適用於公開競價租賃。長期租賃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承租人應是企業法人、社團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違法或不良經營記錄的自然人。
第八條租賃程序分為一般程序、續租程序和公開競價程序三種。
㈠一般程序。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
2、信息發布。租賃申請批准後,由資產出租單位負責在本單位內和資產所在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7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協議租賃方式等內容。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競標人的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招標。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的第8天,出租單位應組織由單位紀檢、(資產)、職工代表(3人或5人)參加的招(評)標小組,由招(評)標小組負責評標。評標採用競標人秘密報價(限報一次)、截時截價、當場宣布的方式確定承租人,如出現並列報價,可按報名順序確定或採取多輪報價的方式確定,價高者中標。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定的中標人,由招(評)標小組出具中標確認書,資產出租單位當場同其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結束後,參與競價招標的所有招(評)標小組成員均應在相關租賃文件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㈡續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資產出租單位提交書面申請,經資產出租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繼續租用申請,繼續租用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金底價等事項。雙方協商同意後,資產出租單位可與承租人續簽租賃合同,並報監管部門鑑證。協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須按期無條件交回租賃資產,資產出租單位在結清所欠租金、清點財物後方可退回租賃保證金,雙方合同終止。
㈢公開競價程序。資產出租單位閒置的資產需要中、長期租賃的或已經出租的資產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需要續租1年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競價租賃。程序如下:
1、申報審批。資產出租單位向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租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租賃資產基本情況、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擬定的租賃底價等事項。經批准後,由監管部門委託中介機構通過競標等形式公開租賃。
2、信息發布。租賃信息由中介機構負責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及相關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公開發布,公開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少於10天。公告內容包括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人電話;租賃資產的詳實地理位置、數量、面積、現狀;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價、競標保證金;競租時間、地點和競價方式等。
3、競價報名。競標單位持相關證件、自然人持身份證(戶口本)或工商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和複印件,到市綜合招投標中心租賃報名處登記報名,並交納競標保證金;報名登記人員應認真審核相關證件和保證金收款憑證,對已報名的競標人按先後順序進行登記和編號,同時嚴格做好報名登記情況的保密工作。
4、競價租賃。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受委託的機構在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和監管部門的監督下,於公告截止日次日採用公開租賃方式進行公開競價,並遵循「價高優先」的原則確定承租人。不得以內部邀標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開發布租賃信息後無競標人應標,可採用降低租賃底價(一次不能超過原底價的10%)的方式再次租賃,直到成交為止。再次租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天,公告期間有符合上述報名條件的單位或自然人並認可第1次公開租賃底價的可直接確定為承租人。
5、中標確認。通過公開競標等方式確認的中標人以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出具的中標確認書為準,所有參與招標工作的人員均應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認可,證實其過程、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未中標人現場退還其競標保證金。
6、合同簽訂和鑑證。租賃競標成功後,承租人(中標人)一次性交納不低於一年租金的保證金後,租賃雙方簽訂由監管部門統一印製的合同一式三份,報監管部門鑑證後出租人、承租人、鑑證單位各持一份。
第九條承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在租賃期內應合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愛護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國有資產,做好防火、防盜、「門前三包」、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及安全、保衛等工作,執行有關部門規定並承擔相關責任。
㈡在租賃期內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資產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㈢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設施。如需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須先徵得資產出租單位的書面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裝修(裝潢)投資規模應充分考慮租賃期限和投資回收期。合同期滿,如承租人不再租用,應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單位不承擔承租人改造、改變房屋結構部分的任何經濟補償。
㈣承租人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
第十條出租人的責任和義務。
㈠及時收繳租金,未經監管部門批准不得減免合同約定的租金,消費支出不得抵減租金收入。
㈡出租人及有關人員違規操作、故意泄露標底、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不辦理申報審批手續、不收或減免租金的,未執行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的,將依照有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㈢資產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標活動。若出租單位、監管部門和市綜合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或共同利益人參與競標活動的,該工作人員應在競標前申明並予以迴避。
第十一條租金收入及票據管理。
㈠租金收入統一使用省非稅收入專用票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專用),資產收益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申請統一印製,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徵收與使用管理統一管理。
㈡市財政局設立租金收入財政專戶。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進入市財政專戶。
㈢市財政局負責專用票據的統一領用、統一保管、統一發放、使用核銷、監督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並對專用票據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