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監管企業:
鑒於《錦州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2006年市政府2號令)已經失效,原我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的實施意見》(錦國資〔2016〕79號)自動廢止,為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市場化公開招租
1.企業出租資產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市級或以上媒體、企業網站發布招租信息,採取公開招租、競爭性談判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徵集並擇優選定承租人。
2.企業對外公開發布招租信息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招租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租資產的位置、面積、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三)擬出租的期限、對象和必要的條件。
(四)擬出租資產的底價。
(五)出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訖日期和報名的截止日期。
(七)報名地點和方式。
(八)其他信息。
3.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報名者時,須通過國有產權交易機構以掛牌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人。
經公開徵集無報名者時,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可按不低於租賃底價90%的價格重新公開招租。降價一次後仍無報名者的,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同意後,可酌情降低租金價格,但最終成交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底價的80%。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採取協議租賃的方式進行,並以不低於評估底價的標準與承租方簽訂租約:
(一)坐落位置比較偏僻、面積小、年租金收入低於5萬元的房地產或賬麵價值低於5萬元的資產租賃。
(二)所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之間,或所出資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資產租賃。
二、合理確定租金底價
出租資產的租金底價應參照同類資產市場租賃價格、供需情況、價值最低補償標準和應承擔的相關稅費等綜合因素,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主要以同區位周邊相同地段和具有類似功能與用途的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租賃底價。
2.機器設備等資產主要以同類資產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依據確定租金底價;無同類資產的,應按不低於出租資產的年分類折舊額的標準確定租賃底價。
3.商標(字號)使用權主要採用評估方式確定租金底價,可在參考同類商標(字號)使用權租金水平和歷史租金水平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租金底價評估涉及委託中介機構的,須在市國資委確定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確定。
租賃期滿前1個月,出租方應按以上方式重新確定租金價格,並與承租方協商續租事宜。原承租人同意按新確定的價格、條件續租的,可採取協議的方式簽訂續租合同;原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租。
三、規範租賃合同管理
1.企業出租資產時,應當與承租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規範的資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標的情況、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及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
2.租賃合同中應當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應當明確承租方確實無力履行合同、擅自改變承租用途、轉租或因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予以免責。
3.承租方如需對其承租項目中的房產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應當事先與出租方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的處置方式,原則上不予補償。
4.未經出租方同意,資產承租人不得將資產轉租,承租方擅自轉租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資產及因轉租而多得收入。
5.已列入拆遷、改制、重組、清算和破產計劃的企業以及上一級出資人對企業占有的資產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出租行為,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需經市國資委批准,且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6.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需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批准。
四、加強租金管理與核算
租金收入應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規範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嚴禁違反租賃合同擅自減免租金,嚴禁發生對承租人出具不合規收入票據、坐支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以消費或福利等任何形式沖抵租金收入等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違反本意見規定,不與承租人簽訂資產租賃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規範工作程序。企業出租資產,應按以下程序履行決定及審批等程序:
1.企業制定資產出租方案。企業按上述方式確定擬出租資產底價,並制定資產出租方案,內容包括出租資產的目的、資產明細、出租期限、租金金額等。
2.發布招租信息及確定承租方。企業在產權交易機構、新聞媒體、市國資委及企業網站上公開發布招租信息,並通過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方。
3.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公開招租結果在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企業董事會或廠長(經理)辦公會研究招租結果,並形成決議。
4.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企業審批。按照出資關係,企業報送資產出租。出資人為市國資委的,由市國資委履行批准手續;其他企業由上級出資企業履行批准程序,並報市國資委備案。順達中心託管的企業,由順達中心履行批准程序,報市國資委備案。
5.簽訂租賃合同。企業按批覆意見,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
鑒於《錦州市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辦法》(2006年市政府2號令)已經失效,原我委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的實施意見》(錦國資〔2016〕79號)自動廢止,為規範和加強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市場化公開招租
1.企業出租資產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市級或以上媒體、企業網站發布招租信息,採取公開招租、競爭性談判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徵集並擇優選定承租人。
2.企業對外公開發布招租信息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招租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租資產的位置、面積、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單位名稱、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三)擬出租的期限、對象和必要的條件。
(四)擬出租資產的底價。
(五)出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訖日期和報名的截止日期。
(七)報名地點和方式。
(八)其他信息。
3.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報名者時,須通過國有產權交易機構以掛牌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人。
經公開徵集無報名者時,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可按不低於租賃底價90%的價格重新公開招租。降價一次後仍無報名者的,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並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同意後,可酌情降低租金價格,但最終成交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底價的80%。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採取協議租賃的方式進行,並以不低於評估底價的標準與承租方簽訂租約:
(一)坐落位置比較偏僻、面積小、年租金收入低於5萬元的房地產或賬麵價值低於5萬元的資產租賃。
(二)所出資企業及各級子企業之間,或所出資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資產租賃。
二、合理確定租金底價
出租資產的租金底價應參照同類資產市場租賃價格、供需情況、價值最低補償標準和應承擔的相關稅費等綜合因素,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主要以同區位周邊相同地段和具有類似功能與用途的參照物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租賃底價。
2.機器設備等資產主要以同類資產的市場租賃價格為參考依據確定租金底價;無同類資產的,應按不低於出租資產的年分類折舊額的標準確定租賃底價。
3.商標(字號)使用權主要採用評估方式確定租金底價,可在參考同類商標(字號)使用權租金水平和歷史租金水平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租金底價評估涉及委託中介機構的,須在市國資委確定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擇確定。
租賃期滿前1個月,出租方應按以上方式重新確定租金價格,並與承租方協商續租事宜。原承租人同意按新確定的價格、條件續租的,可採取協議的方式簽訂續租合同;原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租。
三、規範租賃合同管理
1.企業出租資產時,應當與承租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規範的資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標的情況、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及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
2.租賃合同中應當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應當明確承租方確實無力履行合同、擅自改變承租用途、轉租或因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並予以免責。
3.承租方如需對其承租項目中的房產進行大規模裝修、改造,應當事先與出租方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終止時的處置方式,原則上不予補償。
4.未經出租方同意,資產承租人不得將資產轉租,承租方擅自轉租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資產及因轉租而多得收入。
5.已列入拆遷、改制、重組、清算和破產計劃的企業以及上一級出資人對企業占有的資產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原則上不得實施出租行為,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需經市國資委批准,且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6.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需報國資監管機構或上級出資企業批准。
四、加強租金管理與核算
租金收入應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規定進行規範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嚴禁違反租賃合同擅自減免租金,嚴禁發生對承租人出具不合規收入票據、坐支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以消費或福利等任何形式沖抵租金收入等違法違規行為。
企業違反本意見規定,不與承租人簽訂資產租賃合同、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規範工作程序。企業出租資產,應按以下程序履行決定及審批等程序:
1.企業制定資產出租方案。企業按上述方式確定擬出租資產底價,並制定資產出租方案,內容包括出租資產的目的、資產明細、出租期限、租金金額等。
2.發布招租信息及確定承租方。企業在產權交易機構、新聞媒體、市國資委及企業網站上公開發布招租信息,並通過競投等方式確定承租方。
3.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公開招租結果在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企業董事會或廠長(經理)辦公會研究招租結果,並形成決議。
4.國資監管機構或出資企業審批。按照出資關係,企業報送資產出租。出資人為市國資委的,由市國資委履行批准手續;其他企業由上級出資企業履行批准程序,並報市國資委備案。順達中心託管的企業,由順達中心履行批准程序,報市國資委備案。
5.簽訂租賃合同。企業按批覆意見,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