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8歲)與被告(8歲)是同一所學校的同班學生,也是要好的朋友。1998年12月,因當地突降大雪,原被告便在放學後到校外打雪仗,王某的一枚雪球砸到了韓某的眼鏡上,由於雪球里含有石子等雜物,致使鏡片破碎,部分玻璃碎片擊傷了韓某的眼球,造成韓某左眼鞏膜裂傷上眼瞼劃傷。韓某隨即被送往當地一家醫院救治,進行了鞏膜修補手術後又到另一家醫院進行了外傷性白內障摘除手術,術後視力一度有所恢復,但不久視力又大幅度下降。經醫院再次檢查,發現尚有異物殘留在眼內,致使患者眼壓過高,如不及時去除,視力還將大幅度下降。事故發生後,韓的父親韓笑即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擔韓某的治療費用,王某夫婦先後兩次支付醫療費5500元。後因第三次手術費用需2.5萬元,王某父母認為費用過高,韓某父母也應承擔其中的一邵分。雙方協商未果。韓笑遂作為韓某的訴訟代理人代理韓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的父母承擔全部治療費用。本案的責任應如何承擔。
答:《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我國,被監護人致他人受損的,並不區分其主觀上存在故意還是過失,是否能夠意識到行為的性質與結果,而是只要造成損害即需承擔責任。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必需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韓某的父母也未盡到完全的監護責任,應適當分擔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另外根據我國《民通意見》,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適當賠償。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未滿十歲,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於王某和韓某的行為發生在校外,學校已無管理之責,因此學校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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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在我國,被監護人致他人受損的,並不區分其主觀上存在故意還是過失,是否能夠意識到行為的性質與結果,而是只要造成損害即需承擔責任。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必需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韓某的父母也未盡到完全的監護責任,應適當分擔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另外根據我國《民通意見》,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給予適當賠償。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未滿十歲,均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由於王某和韓某的行為發生在校外,學校已無管理之責,因此學校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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