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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代理某縣水利局參與闕某貴訴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騰某某、某縣水利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朗讀]

回答:1 2022-02-23 14:18:49
@runsql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8日,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投標,2011年12月16日,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騰某某就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簽訂了一份《項目經理經濟責任制承包合同書》,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辰溪縣2011年度(笑天壠、柏杉、大木凼、石坑壠、雲山)5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交付給騰某某承包施工,雙方約定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由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騰某某收取工程結算總造價百分之二十的管理費,騰某某實行獨立核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負法律和經濟責任,該工程項目所有債權債務由騰某某自行負責處理與承擔,業主按工程承包合同支付的備料款、進度款等所有款項都必須用轉賬方式匯入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指定的賬戶,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每年扣除騰某某按規定應繳納部分外,其餘款項由騰某某自行支配,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再干預。2011年12月19日,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辰溪縣2011年度(笑天壠、柏杉、大木凼、石坑壠、雲山)5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2011年12月27日,發包方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與承包方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辰溪縣2011年度(笑天壠、柏杉、大木凼、石坑壠、雲山)5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施工,總價款為9511486.71元,工期為180天,保修期為12個月。之後,該工程由騰某某進行承包施工。2017年10月6日,闕某貴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2018年1月9日移送辰溪縣人民法院審理,闕某貴起訴稱2012年3月2日騰某某與其簽訂了一份《水庫加固工程委託施工合同》,約定「按照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辰溪縣水利局之間的合同結算、騰某某直接面與辰溪縣水利局進行結算,闕某貴為騰某某保密等」。由此可知,發包方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與承包方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都不知道闕長貴是否為實際施工人。2016年6月15日,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與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承包辰溪縣2011年度(笑天壠、柏杉、大木凼、石坑壠、雲山)5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進行決算審計,雙方均同意按總價6942692.08元對該工程進行結算。同年6月23日,辰溪縣審計局審定該除險加固工程總造價為6942692.08元,作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已向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7125502.4元,其中直接支付到湖南中格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賬戶上的有5065502.4元,代繳稅金50萬元,代付農民工工資156萬元。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及代扣稅費後,將餘款全部支付給了騰某某。
現闕某貴向人民法院起訴,以自己是實際施工人為由向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騰某某主張工程款及利息,要求辰溪縣水利局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辰溪縣水利局委託律師代理此案。
【代理意見】。
律師代理辰溪縣水利局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辰溪縣水利局不是被告適格主體。
2010年12月24日,辰溪縣人民政府(辰政函[2010]104號)批准成立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下稱項目管理部)項目法人單位。2011年12月27日,湖南中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中格公司)與項目管理部就辰溪縣2011年度笑天壠、柏杉、大木凼、石坑壠、雲山5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下稱除險加固工程)簽訂了除險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為項目管理部,承包方為中格公司。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辰溪縣水利局不是除險加固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除險加固工程最終結算的工程價款為6942692.08元。
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6月15日,辰溪縣縣審計局對除險加固工程結算進行了審計,審定除險加固工程的造價為6942692.08元。2016年6月14日,中格公司認可辰溪縣審計局的審計結果為工程最終結算;2016年6月15日,項目管理部同意以辰溪縣審計局的審計結果為工程的最終結算。項目管理部與中格公司都認可以辰溪縣審計局的審計結果為工程的最終結算,即除險加固工程最終結算的工程價款為6942692.08元。
三、項目管理部已經向中格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對實際施工人沒有任何責任。
項目管理部共向中格公司支付了7125502.4元,其中通過辰溪縣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局向中格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賬號:1901102509201003641)支付了5065502.4元、代繳稅金50萬元、接受中格公司的委託為其代付農民工工資156萬元。項目管理部只需要向中格公司支付工程款6942692.08元,項目管理部已經向中格公司支付了7125502.4元,多支付了182810.32元,即中格公司已經沒有工程款在項目管理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項目管理部只需要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由於中格公司已沒有工程款在項目管理部,故項目管理部不需要對原告承擔責任。
【判決結果】。
辰溪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闕某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460元,由闕某貴承擔。
【裁判文書】。
辰溪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為:1、被告辰溪縣水利局是否為本案的適格被告;2、原告闕某貴是否為本案所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3、被告辰溪縣水利局、湖南中格集團公司及被告勝某某是否應當承擔支付原告工程款2385984元及資金占用費的民事責任。
首先,關於被告辰溪縣水利局是否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雖然與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的發包方為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但該項目管理部系被告辰溪縣水利局報請辰溪縣人民政府所組建,主管部門亦為被告辰溪縣水利局,實際上系被告辰溪縣水利局的下屬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本案所涉工程的各項款項均由被告辰溪縣水利局直接支付給了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被告辰溪縣水利局實際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系《施工合同》的相對方,故辰溪縣水利局系本案的適格被告。
其次,關於原告闕某貴是否為本案所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的問題,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方為辰溪縣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管理部,承包方為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但根據被告滕某某與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2011年12月16日簽訂的《項目經理經濟責任制承包合同書》的內容和工程款實際支付情況來看,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將辰溪縣2011年度笑天壠、柏杉、大木凼、石坑壠、雲山5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承包給被告滕某某施工建設,只收取被告滕某某的管理費,其餘款項由被告滕某某支配,被告滕某某為本案所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被告滕某某是借用有資質的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雙方之間系掛靠關係。原告雖然 向本院提交了其與被告滕某某簽訂的《水庫加固工程委託施工合同》,但原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水庫加固工程委託施工合同》已取得被告辰溪縣水利局和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的認可和同意,且本案所涉工程為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原告闕某貴與被告滕某某均不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該《水庫加固工程委託施工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系無效合同,另原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其與被告滕某某簽訂委託施工合同後履行該合同的具體情況、完成工程的數量、收取的工程款數額等事實,且該工程的所有款項均由被告辰溪縣水利局直接支付給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除收取相應的管理費、代扣稅費外,餘款全部支付給了被告滕某某,而不是支付給原告闕某貴。故原告不是本案所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亦不是該建設工程的合同相對方。
第三,關於被告辰溪縣水利局、湖南中格集團公司及被告滕某某是否應當承擔支付原告工程款2385984元及資金占用費的民事責任的問題,根據本案事實,原告既不是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也不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且被告湖南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辰溪縣水利局於2016年6月15日均同意按6942692.08元對該工程進行結算,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被告辰溪縣水利局現已支付被告湖南中格集團公司和被告滕某某工程款共計7125502.4元,所付工程款已超出雙方結算的工程價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辰溪縣水利局、湖南中格集團公司、滕某某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總價款支付工程款的請求沒有事實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一、什麼是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施工合同中實際承攬工程施工的沒有取得相應建設工程資質的施工企業、非法人單位或者個人,包括借用建築企業的名義或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非法轉包中接受建設工程轉包的承包人、違法分包中接受建設工程分包的分包人等情形。本案的原告僅以其與被告騰某某簽訂的《水庫加固工程委託施工合同》,但是向法院提交自己實際施工的證據。
二、發包方是否需要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水利局作為發包方,按《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足額支付了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即辰溪縣水利局只需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又由於辰溪縣水利局已足額支付工程款,因此辰溪縣水利局不需要承擔責任。
【結語和建議】。
本案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不僅需要對《合同法》的第十六章關於建設工程合同規定充分理解,還需要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充分理解,並且對建設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名詞理解等。
「文章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2022-03-01 17:45:05
頂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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