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周某與黃某系夫妻關係,居住在重慶市某鎮村,有一兒子已成年。2013年他們居住的鎮村進行征地拆遷,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和土地補償款40萬元左右全部由黃某保管,並用其中一部分錢款在該鎮村買了一套住房。2018年黃某得知消息即將要分配安置房,就和妻子周某商量辦理假離婚想要多分一套安置房,周某信以為真,遂和黃某前去辦理了離婚手續,因周某認為是假離婚,所以離婚協議中寫明財產全部歸黃某所有。離婚後周某才發現原來黃某早在離婚前就有了外遇,認為黃某欺騙她辦理離婚手續是為了名正言順的和外遇在一起,於是天天與黃某吵鬧,並經常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同時要求黃某將錢財全部拿出來交給周某自己保管。周某的吵鬧讓黃某苦不堪言,更想藉此機會與周某徹底了斷,但因周某一直吵鬧,無法擺脫目前的狀況,於是黃某主動找到調委會希望能調解他和周某之間的矛盾,並表示願意拿出部分財產彌補周某,以避免出現無法挽回的結果。
【調解過程】。
調解員立即找來雙方當事人,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對周某及黃某身邊的鄰居及相關部門就有關情況進行了了解,認真查閱、諮詢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調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確保矛盾得到化解。
調解一開始,周某就控制不住情緒,哭訴道:「我們日子原本過得很和諧,我對他也十分信任,家裡的錢財也是全部由他掌管,包括之前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和土地補償款。但是周某不顧多年的夫妻感情,瞞著我偷偷交往了一個情人,並且以欺騙的形式讓我跟他去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上我也放棄了所有的財產,原本以為只是為了可以多分得一套安置房,沒想到他是為了名正言順的和他情人在一起。現在我不僅丈夫沒了,錢也沒了,他讓我失去一切,我也不會讓他好過,除非他把所有的錢財全部拿出來。」黃某也自知理虧,解釋道:「因與周某性格不合,感情一直很平淡,在今年年初偶然間認識了現在的女朋友,在不斷接觸中跟她產生了感情,於是就瞞著周某逐漸和她發展成為情人關係,這也讓我產生了離婚的念頭,但一直沒有勇氣向周某提出,於是借著這次分配安置房的機會,哄騙周某辦理了離婚手續。我也知道自己這麼做對不起周某,不過既已成事實,只希望在財產上對她做出一些補償,儘快了結此事。同時黃某表示2013年征地拆遷後獲得的補償款除去買房、買車和兒子結婚,也所剩無幾,這一點黃某也很清楚,但為了表達自己的愧疚心理,息事寧人,還是願意拿出部分錢財彌補周某。」。
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調解員認為雙方已經沒有復合的可能了,現在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周某是否有權利要求重新分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黃某在離婚前已有外遇,故意隱瞞事實以多分安置房為由騙周某離婚,且周某和黃某簽訂離婚協議時間不到一年,因此周某有權利提請法院重新分配夫妻間共同財產。
在弄清楚了這一情況後,調解員分別給雙方做思想工作,調解員首先安慰周某:離婚已成事實,而且黃某也沒有回心轉意的念頭,為了爭一口氣繼續這樣鬧下去也於事無補,好在黃某良心有愧,願意在財產分割上做出一些讓步,希望周某冷靜下來,放下心中執念,與黃某和平協商財產分割方案,爭取拿到自己應得的那部分,也讓自己的生活儘快回歸到正常的軌道上來。其實在經歷了這麼久的爭吵後黃某也表示不想再繼續糾纏,但是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接著調解員給黃某指出:從法律上來講,黃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就存在欺騙行為,周某有權追究黃某的責任,為妥善處理此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與黃某重新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而不是只對她進行財產補償。經過調解員一番耐心溝通與協調,黃某表示只要能與周某儘快了結此事,願意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調解員將黃某提出的分配方案轉達給了周某,周某聽後表示接受這樣的分配方案。此次調解在調解員法理並用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一致協議。
【調解結果】。
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
1.婚姻期間用拆遷款購買的住房歸周某所有(在8月份安置房分配之前,黃某享有居住權)。
2.由黃某支付5萬元現金給周某作為補償(調解當日已轉賬的方式付給周某)。
3.雙方無共同債務,此次分割為最終分割,從此雙方再無財產問題。
4.雙方以後不能影響對方的家庭生活以及工作。
至此,糾紛終於得到了合理的解決,雙方當事人都表示對此次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點評】。
(一)以專業的法理分析明確財產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糾紛是離婚過程中常見的問題,離婚財產分割是這類問題的重中之重。要協調解決這類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婚姻法中離婚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問題,如一方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對於雙方爭執不休的情況下,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惡化,正確的方法是讓當事人雙方儘可能冷靜下來,並及時緩和雙方的言語,引導到問題本身上來,再結合法律,合情合理的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解,通常都能及時有效的調解問題。
(二)多方協同共同調解。
針對此次案例中的情況,財產分割是焦點,而此次案例中又涉及到安置房分配,需要先向區征地辦核實情況,再諮詢專業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準繩,用專業的法律知識來進行協調,這樣多方配合,才能有理有據讓當事人雙方信服,促進雙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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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與黃某系夫妻關係,居住在重慶市某鎮村,有一兒子已成年。2013年他們居住的鎮村進行征地拆遷,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和土地補償款40萬元左右全部由黃某保管,並用其中一部分錢款在該鎮村買了一套住房。2018年黃某得知消息即將要分配安置房,就和妻子周某商量辦理假離婚想要多分一套安置房,周某信以為真,遂和黃某前去辦理了離婚手續,因周某認為是假離婚,所以離婚協議中寫明財產全部歸黃某所有。離婚後周某才發現原來黃某早在離婚前就有了外遇,認為黃某欺騙她辦理離婚手續是為了名正言順的和外遇在一起,於是天天與黃某吵鬧,並經常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同時要求黃某將錢財全部拿出來交給周某自己保管。周某的吵鬧讓黃某苦不堪言,更想藉此機會與周某徹底了斷,但因周某一直吵鬧,無法擺脫目前的狀況,於是黃某主動找到調委會希望能調解他和周某之間的矛盾,並表示願意拿出部分財產彌補周某,以避免出現無法挽回的結果。
【調解過程】。
調解員立即找來雙方當事人,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對周某及黃某身邊的鄰居及相關部門就有關情況進行了了解,認真查閱、諮詢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調解,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確保矛盾得到化解。
調解一開始,周某就控制不住情緒,哭訴道:「我們日子原本過得很和諧,我對他也十分信任,家裡的錢財也是全部由他掌管,包括之前獲得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和土地補償款。但是周某不顧多年的夫妻感情,瞞著我偷偷交往了一個情人,並且以欺騙的形式讓我跟他去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上我也放棄了所有的財產,原本以為只是為了可以多分得一套安置房,沒想到他是為了名正言順的和他情人在一起。現在我不僅丈夫沒了,錢也沒了,他讓我失去一切,我也不會讓他好過,除非他把所有的錢財全部拿出來。」黃某也自知理虧,解釋道:「因與周某性格不合,感情一直很平淡,在今年年初偶然間認識了現在的女朋友,在不斷接觸中跟她產生了感情,於是就瞞著周某逐漸和她發展成為情人關係,這也讓我產生了離婚的念頭,但一直沒有勇氣向周某提出,於是借著這次分配安置房的機會,哄騙周某辦理了離婚手續。我也知道自己這麼做對不起周某,不過既已成事實,只希望在財產上對她做出一些補償,儘快了結此事。同時黃某表示2013年征地拆遷後獲得的補償款除去買房、買車和兒子結婚,也所剩無幾,這一點黃某也很清楚,但為了表達自己的愧疚心理,息事寧人,還是願意拿出部分錢財彌補周某。」。
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調解員認為雙方已經沒有復合的可能了,現在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周某是否有權利要求重新分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黃某在離婚前已有外遇,故意隱瞞事實以多分安置房為由騙周某離婚,且周某和黃某簽訂離婚協議時間不到一年,因此周某有權利提請法院重新分配夫妻間共同財產。
在弄清楚了這一情況後,調解員分別給雙方做思想工作,調解員首先安慰周某:離婚已成事實,而且黃某也沒有回心轉意的念頭,為了爭一口氣繼續這樣鬧下去也於事無補,好在黃某良心有愧,願意在財產分割上做出一些讓步,希望周某冷靜下來,放下心中執念,與黃某和平協商財產分割方案,爭取拿到自己應得的那部分,也讓自己的生活儘快回歸到正常的軌道上來。其實在經歷了這麼久的爭吵後黃某也表示不想再繼續糾纏,但是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接著調解員給黃某指出:從法律上來講,黃某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就存在欺騙行為,周某有權追究黃某的責任,為妥善處理此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與黃某重新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而不是只對她進行財產補償。經過調解員一番耐心溝通與協調,黃某表示只要能與周某儘快了結此事,願意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調解員將黃某提出的分配方案轉達給了周某,周某聽後表示接受這樣的分配方案。此次調解在調解員法理並用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了一致協議。
【調解結果】。
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
1.婚姻期間用拆遷款購買的住房歸周某所有(在8月份安置房分配之前,黃某享有居住權)。
2.由黃某支付5萬元現金給周某作為補償(調解當日已轉賬的方式付給周某)。
3.雙方無共同債務,此次分割為最終分割,從此雙方再無財產問題。
4.雙方以後不能影響對方的家庭生活以及工作。
至此,糾紛終於得到了合理的解決,雙方當事人都表示對此次調解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點評】。
(一)以專業的法理分析明確財產分配。
離婚財產分配糾紛是離婚過程中常見的問題,離婚財產分割是這類問題的重中之重。要協調解決這類問題,首先需要明確婚姻法中離婚時夫妻間的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問題,如一方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對於雙方爭執不休的情況下,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惡化,正確的方法是讓當事人雙方儘可能冷靜下來,並及時緩和雙方的言語,引導到問題本身上來,再結合法律,合情合理的對當事人雙方進行勸解,通常都能及時有效的調解問題。
(二)多方協同共同調解。
針對此次案例中的情況,財產分割是焦點,而此次案例中又涉及到安置房分配,需要先向區征地辦核實情況,再諮詢專業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準繩,用專業的法律知識來進行協調,這樣多方配合,才能有理有據讓當事人雙方信服,促進雙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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