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 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 戶口已遷出的;
(五)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戶為單位,在城市規劃及規劃控制範圍內,每戶不得超過134平方米,其它範圍不超過167平方米。
二、宅基地申請條件:
(一) 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 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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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批准宅基地使用權的條件有哪些[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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