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對孩子造成的身心傷害,有時候是無可挽回的。
今天小法要說的案件,就跟撫養權糾紛有關,不同以往的是這起案件主人公是孩子與母親。
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告劉某某訴訟請求。
1.判令其母親支付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間的撫養費合計69000元。
2.判令其母親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600元。
原因。
孩子的父母在2013年5月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孩子由父親負責撫養教育,母親負責孩子的生活用品,不需要給撫養費。現在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讓孩子的母親每月定期給付撫養費
被告楊某。
1.我與原告父親劉某離婚時約定我不需支付撫養費,兒子的生活用品由我負責。
2.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孩子父親生活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孩子正常生活學習受到重大影響時才可以由子女提出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主張,而父親劉某未證明存在這些情形。
3.離婚後我為兒子購買了衣帽鞋襪、文具等生活用品,已經履行了約定的撫養義務;即使其還應當支付撫養費,原告劉某某主張每月1600元的數額也明顯過高。
江寧法院這麼判。
法官認為,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楊某系原告劉某某之母,其在離婚時與原告劉某某之父劉某約定其不需承擔撫養費,原約定僅對原夫妻雙方產生約束力,並不妨礙原告劉某某向被告楊某提出超出離婚協議原約定的合理撫養費請求。本院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楊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劉某某撫養費800元為宜。
劉某與被告楊某離婚後,被告楊某為原告劉某某購買生活用品,系被告楊某依約定方式履行撫養義務。因此原告劉某某關於被告楊某未履行撫養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要求被告楊某支付2013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間撫養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如下。
綜上所述,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楊某自2017年5月起支付撫養費的訴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其餘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在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間的撫養費2400元。
二、自2017年8月起至原告劉某某(2011年3月出生)年滿十八歲止,被告楊某於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劉某某撫養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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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法要說的案件,就跟撫養權糾紛有關,不同以往的是這起案件主人公是孩子與母親。
這是怎麼回事呢?
原告劉某某訴訟請求。
1.判令其母親支付2013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間的撫養費合計69000元。
2.判令其母親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600元。
原因。
孩子的父母在2013年5月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孩子由父親負責撫養教育,母親負責孩子的生活用品,不需要給撫養費。現在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訴讓孩子的母親每月定期給付撫養費
被告楊某。
1.我與原告父親劉某離婚時約定我不需支付撫養費,兒子的生活用品由我負責。
2.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孩子父親生活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孩子正常生活學習受到重大影響時才可以由子女提出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主張,而父親劉某未證明存在這些情形。
3.離婚後我為兒子購買了衣帽鞋襪、文具等生活用品,已經履行了約定的撫養義務;即使其還應當支付撫養費,原告劉某某主張每月1600元的數額也明顯過高。
江寧法院這麼判。
法官認為,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楊某系原告劉某某之母,其在離婚時與原告劉某某之父劉某約定其不需承擔撫養費,原約定僅對原夫妻雙方產生約束力,並不妨礙原告劉某某向被告楊某提出超出離婚協議原約定的合理撫養費請求。本院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楊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劉某某撫養費800元為宜。
劉某與被告楊某離婚後,被告楊某為原告劉某某購買生活用品,系被告楊某依約定方式履行撫養義務。因此原告劉某某關於被告楊某未履行撫養義務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要求被告楊某支付2013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間撫養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如下。
綜上所述,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楊某自2017年5月起支付撫養費的訴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其餘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某在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期間的撫養費2400元。
二、自2017年8月起至原告劉某某(2011年3月出生)年滿十八歲止,被告楊某於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劉某某撫養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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