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某公司於2019年4月3日簽訂主播經紀合作協議,約定:陳某成為該公司旗下簽約藝人,該公司的網際網路以及線下所有的直播、演出活動由該公司安排運作,陳某可以向該公司申請表演的資源支持;陳某按照該公司要求,月演出行程表由該公司提供,陳某需要按照行程表內容執行,如行程有任何異議雙方應當本著友好態度進行協商,如觸及違法陳某有權拒絕行程安排;由該公司或授權第三方安排的陳某在該公司的娛樂平台上進行網際網路演藝產生的一切網際網路演藝收入,雙方一致同意按照該公司制定的直播平台收益分成規則進行收益分配;雙方一致同意共同享有相關收益,具體分配方案及支付等事項雙方按照廣告分成規則進行收益分配;由該公司負責對接的產品銷售收益,在扣除產品成本、運營成本、廣告成本後所產生的利潤,進行利潤分配等。
法院認為,陳某為了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僅提供了手機app的截圖,關於上班時間、地點及考勤也均是口頭陳述,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合作協議,系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對於開展網絡直播表演活動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雙方的收入從陳某的演出收益中按照比例進行分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意,可見陳某對某傳媒公司並不存在人身和經濟上的依附關係,對陳某要求某傳媒公司支付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網絡主播與運營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並按約定比例分配經營收益,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我是武漢勞動仲裁糾紛律師王律師,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向我諮詢,我會儘可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陳某為了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僅提供了手機app的截圖,關於上班時間、地點及考勤也均是口頭陳述,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雙方簽訂的主播經紀合作協議,系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對於開展網絡直播表演活動相關權利義務的約定,雙方的收入從陳某的演出收益中按照比例進行分配,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意,可見陳某對某傳媒公司並不存在人身和經濟上的依附關係,對陳某要求某傳媒公司支付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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