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討論
理論界與實務界在今年面臨的首要議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如何完善的問題。「草案」立足於我國當前社會治理實踐,堅持問題導向,內容涉及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金融市場秩序、公共衛生、企業產權保護、生態環境等領域。「草案」公布後,有關科研院所和高校紛紛舉辦有關「草案」的學術研討會,就「草案」的進一步完善建言獻策。
宏觀方面,主要涉及各種立法觀的討論。眾所周知,在近幾年存在所謂的風險刑法觀、預防刑法觀、積極刑法觀、穩健(折中)刑法觀、平衡刑法觀及其相應的刑法立法觀。但這些所謂的觀點更多是不同學者之間所期待的「理想刑法觀」或對相應立法現象(現象立法、回應型立法、情緒立法、刑法工具主義等)的評析,更多屬於抽象層面的討論,因而「刑法立法觀」的研究,呈現出一種觀點林立有餘而實質交鋒不足的局面。「草案」使得刑法觀的競爭有了著眼點和抓手。比如,有的學者主張我國當下需要採取積極刑法觀,可通過增設新罪來滿足保護法益的合理要求。而持消極刑法觀的學者所提出的近年來增設新罪的立法僅具有象徵性意義,違反法益保護原則,不符合大國法治的要求等觀點與理由,則顯得要麼不符合客觀事實,要麼已經落後於時代,要麼缺乏現實意義。類似地,有學者主張通過增設輕罪實現妥當處罰,認為增設必要的輕罪可防止重罪被誤用和濫用、實現妥當的處罰,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但是,通過增設新罪(犯罪化)來實現刑罰結構優化的願景是否可行,不少學者不無疑慮:從國內外的立法趨向來看,與犯罪化並行的往往是重刑攀比趨勢下的嚴罰化,通過刑法擴張實現輕型化刑罰結構的道路往往與初衷背道而馳。
刑罰作為和平時期最為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以及犯罪化的正當性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需要回答的問題。同時,隨著今年民法典的頒布,「民法典對刑法的影響與刑法對民法典的回應」,必然會成為未來一段時間刑法學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議題。
微觀方面主要涉及「草案」各條文的設計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的問題。鑒於該問題爭議較大,「草案」一審並未規定,二審時明確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此修改,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適用的對象是極個別的,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而且在欠缺完善的少年司法體系的情況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如完善「收容教養」等其他行為干預措施;持肯定意見的學者則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擬下調,在堅持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為主」的原則下,更多地彰顯了「懲罰為輔」的重要性,是對長期以來我國未成年人教育方針單一性的適度糾偏。(2)金融犯罪領域中加重刑罰處罰的問題。「草案」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增設第三個刑檔:「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本罪已通過將「存款」目的性擴張解釋為「資金」而成為擾亂金融秩序類犯罪的兜底性「口袋罪」。本罪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客觀原因是中小企業客觀上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而且行為主體吸收存款主要是為了讓企業「活下去」,主觀上並無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本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擾亂金融秩序,或者說是對金融機構壟斷局面的衝擊,不能僅僅因為「涉眾性」而加重刑罰,金融犯罪本身就是涉眾性犯罪的匯聚地。「草案」將集資詐騙罪的刑檔由三檔減為兩檔,且將第二刑檔設置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有重刑攀比趨勢。(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並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草案」對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等問題的規定,也引起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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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界與實務界在今年面臨的首要議題,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如何完善的問題。「草案」立足於我國當前社會治理實踐,堅持問題導向,內容涉及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金融市場秩序、公共衛生、企業產權保護、生態環境等領域。「草案」公布後,有關科研院所和高校紛紛舉辦有關「草案」的學術研討會,就「草案」的進一步完善建言獻策。
宏觀方面,主要涉及各種立法觀的討論。眾所周知,在近幾年存在所謂的風險刑法觀、預防刑法觀、積極刑法觀、穩健(折中)刑法觀、平衡刑法觀及其相應的刑法立法觀。但這些所謂的觀點更多是不同學者之間所期待的「理想刑法觀」或對相應立法現象(現象立法、回應型立法、情緒立法、刑法工具主義等)的評析,更多屬於抽象層面的討論,因而「刑法立法觀」的研究,呈現出一種觀點林立有餘而實質交鋒不足的局面。「草案」使得刑法觀的競爭有了著眼點和抓手。比如,有的學者主張我國當下需要採取積極刑法觀,可通過增設新罪來滿足保護法益的合理要求。而持消極刑法觀的學者所提出的近年來增設新罪的立法僅具有象徵性意義,違反法益保護原則,不符合大國法治的要求等觀點與理由,則顯得要麼不符合客觀事實,要麼已經落後於時代,要麼缺乏現實意義。類似地,有學者主張通過增設輕罪實現妥當處罰,認為增設必要的輕罪可防止重罪被誤用和濫用、實現妥當的處罰,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但是,通過增設新罪(犯罪化)來實現刑罰結構優化的願景是否可行,不少學者不無疑慮:從國內外的立法趨向來看,與犯罪化並行的往往是重刑攀比趨勢下的嚴罰化,通過刑法擴張實現輕型化刑罰結構的道路往往與初衷背道而馳。
刑罰作為和平時期最為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以及犯罪化的正當性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需要回答的問題。同時,隨著今年民法典的頒布,「民法典對刑法的影響與刑法對民法典的回應」,必然會成為未來一段時間刑法學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議題。
微觀方面主要涉及「草案」各條文的設計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降低的問題。鑒於該問題爭議較大,「草案」一審並未規定,二審時明確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此修改,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認為,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適用的對象是極個別的,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而且在欠缺完善的少年司法體系的情況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如完善「收容教養」等其他行為干預措施;持肯定意見的學者則認為,刑事責任年齡擬下調,在堅持對罪錯未成年人「教育為主」的原則下,更多地彰顯了「懲罰為輔」的重要性,是對長期以來我國未成年人教育方針單一性的適度糾偏。(2)金融犯罪領域中加重刑罰處罰的問題。「草案」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增設第三個刑檔:「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本罪已通過將「存款」目的性擴張解釋為「資金」而成為擾亂金融秩序類犯罪的兜底性「口袋罪」。本罪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客觀原因是中小企業客觀上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而且行為主體吸收存款主要是為了讓企業「活下去」,主觀上並無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本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擾亂金融秩序,或者說是對金融機構壟斷局面的衝擊,不能僅僅因為「涉眾性」而加重刑罰,金融犯罪本身就是涉眾性犯罪的匯聚地。「草案」將集資詐騙罪的刑檔由三檔減為兩檔,且將第二刑檔設置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有重刑攀比趨勢。(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要求,並與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商標法等銜接,「草案」對有關智慧財產權犯罪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等問題的規定,也引起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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