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今年6月某日下午4,劉某受包工頭葉某某僱傭,在某生活區的b2層運輸磚塊時,磚堆側翻,其右腳不幸被壓,造成右脛平台骨折。包工頭葉某某支付完醫療費後,對於後續費用不予賠付。劉某向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某建設有限公司和包工頭葉某某索要人身損害賠償,三方就賠償金額問題產生糾紛,多次協商不成。
今年7月某日,劉某向武夷山市某街道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接到申請後,調委會受理了此糾紛,並指派兩名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認真聽取了傷者劉某的陳述後,認為確認事故性質、責任主體、法律關係是案件調解的第一步,並立即前往項目工地、項目監管單位進行現場查看和調查走訪。經現場查看、詢問有關當事人、徵詢職能部門意見後,調委會排除刑事、治安案件,明確該事故確係意外事件,在進一步對案件矛盾焦點進行認真分析後,確定了調解思路和調解方案:一是明確當事人主體資格;二是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三是理清責任主體責任分擔。
掌握案件詳情後,調解員召集當事人到調委會進行「面對面」調解。但是承建項目的某建築公司以劉某不是其員工,因而無需承擔責任為由,未派員參與調解。僱傭方葉某某表示,自己已經承擔了醫藥費,因工程款未到位,無力支付後續費用,且劉某自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在調解員進一步調查了解中,劉某對後續治療提出大致5萬元的數額,但只有住院診療有關證據材料,無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鑑定意見書,5萬元只是根據自己的想法「估算」的數額,故對於後續診療殘疾賠償金無法計算。基於此,調解員引導劉某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等級認定,同時通知各方中止調解。
在中止調解期間,調解員再次前往某建築公司,直接與負責人程某進行調解溝通,調解員一方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向企業釋明向無建築施工資質個人分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調解員結合前期現場調查了解到的施工單位沒有配備必須的安全網、安全帽、鐵架子等設施設備,未盡到施工安全監督方面的義務等方面對企業進行告知。在調解員「擺事實、講法律」的「攻勢」下,建築公司表示會派員積極參與案件調解。
7月某日,調委會再次召集當事各方進行調解,同時特邀社區顧問律師參與調解。基於司法鑑定機構給予劉某10級傷殘的鑑定意見,劉某提出要求一次性賠償5.3萬元的調解申請。建築公司與葉某某表示無法接受劉某的訴求,他們認為,劉某是農業戶口,殘疾賠償金部分不宜參照本地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且劉某自身在事故中存在不審慎的行為,應該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當事方各執一詞,調解陷入僵局。
見此情景,調解員決定採取了「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先從調解難度較小的劉某方著手。在對劉某受傷表示慰問的同時,著重告知其提出的賠償數額要於法有據才能獲得支持;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如自身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考慮葉某某有及時救助並預先墊付醫療費的行為,請劉某在情理上對賠償數額做些讓步。劉某對此表示理解,但指出已經在市區務工近8年,並提供了某居委會《流動人口租住證明》《租房合同》,堅持要求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隨後,調解員和律師將調解重心轉向某建築公司和僱傭方葉某某,通過分析法律、列舉案例等形式開展疏導工作。律師指出:在殘疾賠償金標準上,劉某已經提供城鎮工作和租住證明材料,在本地區的判例上,法院一般認同參照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在責任主體和分擔上,按照法律規定並結合調解員前期調查和當事人自述,可以認定,某建築公司和實際施工人葉某某系建築施工承包的分包關係,但是雙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都應對劉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基於劉某自身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疏忽大意,對自身損傷有一定責任,參照有關案例,建議由其承擔20%責任。
在調解員和律師充分的事實調查、耐心的依法析理、有力案例闡釋下,三方最終達成由某建築公司和葉某某一次性向劉某賠償後續治療費3.2萬元。傷者家屬對調解員表示感謝和認可,僱傭方葉某某表示待劉某痊癒後,還會繼續僱傭劉某,提高其家庭收入。
【調解結果】。
基於法律規定,同時參照本地區案例,並充分考慮案件公平性和當事人履行能力。經調解三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調解協議書:
1.由某建築公司和和葉某某一次性賠付劉某人民幣3.2萬元(包含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用等,但不包括墊付的醫藥費)。
2.傷者劉某提供勞務人身損害調解案件就此了結。
當事各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在建築施工領域較為普遍,因建築工程違法分包、安全生產疏忽、企業管理鬆懈,導致個人提供勞務受傷糾紛占據縣、鄉兩級調解組織的一定調解數量。本糾紛調解中,調解員調解思路清晰、調解方法得當、法律知識掌握熟稔,對於高效調解此類糾紛帶來積極作用。
一是注重事實調查。建築施工領域法律主體比較多,情況複雜,如項目工程有建設方、施工方、實際施工方、承包人(甚至第二、三承包人),在具體案件中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承攬等法律關係,這就需要調解員第一時間開展調查,準確明晰出糾紛責任主體,為下一步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調解打好基礎。本案中,某建築公司最初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態度不參加調解,但是在調解員提供充分事實證據後,積極參與調解,這是本起糾紛調解的關鍵。
二是注重法律釋明。在此類糾紛中,依法調解是「第一要務」,對於調解員法律知識掌握程度要求較高。本案中,調解員和律師就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向當事人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明解釋,是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意向的重要「武器」,同時結合本地區具體案(事)例進行以案釋法,幫助當事人「快吸收」。
三是注重力量整合。當前,各地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聯調等社會治理創新。此類案件中牽涉面較廣、涉及單位部門多,法律規定繁多,調解員可以適當「借力」,通過邀請調解等方式,特邀職能單位人員、「兩代表一委員」、律師、法律工作者等調解力量參與調解,會起到事半功倍的調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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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某日下午4,劉某受包工頭葉某某僱傭,在某生活區的b2層運輸磚塊時,磚堆側翻,其右腳不幸被壓,造成右脛平台骨折。包工頭葉某某支付完醫療費後,對於後續費用不予賠付。劉某向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某建設有限公司和包工頭葉某某索要人身損害賠償,三方就賠償金額問題產生糾紛,多次協商不成。
今年7月某日,劉某向武夷山市某街道某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接到申請後,調委會受理了此糾紛,並指派兩名經驗豐富的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員認真聽取了傷者劉某的陳述後,認為確認事故性質、責任主體、法律關係是案件調解的第一步,並立即前往項目工地、項目監管單位進行現場查看和調查走訪。經現場查看、詢問有關當事人、徵詢職能部門意見後,調委會排除刑事、治安案件,明確該事故確係意外事件,在進一步對案件矛盾焦點進行認真分析後,確定了調解思路和調解方案:一是明確當事人主體資格;二是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三是理清責任主體責任分擔。
掌握案件詳情後,調解員召集當事人到調委會進行「面對面」調解。但是承建項目的某建築公司以劉某不是其員工,因而無需承擔責任為由,未派員參與調解。僱傭方葉某某表示,自己已經承擔了醫藥費,因工程款未到位,無力支付後續費用,且劉某自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在調解員進一步調查了解中,劉某對後續治療提出大致5萬元的數額,但只有住院診療有關證據材料,無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鑑定意見書,5萬元只是根據自己的想法「估算」的數額,故對於後續診療殘疾賠償金無法計算。基於此,調解員引導劉某通過司法鑑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等級認定,同時通知各方中止調解。
在中止調解期間,調解員再次前往某建築公司,直接與負責人程某進行調解溝通,調解員一方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向企業釋明向無建築施工資質個人分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對傷者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調解員結合前期現場調查了解到的施工單位沒有配備必須的安全網、安全帽、鐵架子等設施設備,未盡到施工安全監督方面的義務等方面對企業進行告知。在調解員「擺事實、講法律」的「攻勢」下,建築公司表示會派員積極參與案件調解。
7月某日,調委會再次召集當事各方進行調解,同時特邀社區顧問律師參與調解。基於司法鑑定機構給予劉某10級傷殘的鑑定意見,劉某提出要求一次性賠償5.3萬元的調解申請。建築公司與葉某某表示無法接受劉某的訴求,他們認為,劉某是農業戶口,殘疾賠償金部分不宜參照本地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且劉某自身在事故中存在不審慎的行為,應該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當事方各執一詞,調解陷入僵局。
見此情景,調解員決定採取了「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先從調解難度較小的劉某方著手。在對劉某受傷表示慰問的同時,著重告知其提出的賠償數額要於法有據才能獲得支持;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如自身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考慮葉某某有及時救助並預先墊付醫療費的行為,請劉某在情理上對賠償數額做些讓步。劉某對此表示理解,但指出已經在市區務工近8年,並提供了某居委會《流動人口租住證明》《租房合同》,堅持要求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隨後,調解員和律師將調解重心轉向某建築公司和僱傭方葉某某,通過分析法律、列舉案例等形式開展疏導工作。律師指出:在殘疾賠償金標準上,劉某已經提供城鎮工作和租住證明材料,在本地區的判例上,法院一般認同參照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在責任主體和分擔上,按照法律規定並結合調解員前期調查和當事人自述,可以認定,某建築公司和實際施工人葉某某系建築施工承包的分包關係,但是雙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都應對劉某受傷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基於劉某自身在提供勞務過程中疏忽大意,對自身損傷有一定責任,參照有關案例,建議由其承擔20%責任。
在調解員和律師充分的事實調查、耐心的依法析理、有力案例闡釋下,三方最終達成由某建築公司和葉某某一次性向劉某賠償後續治療費3.2萬元。傷者家屬對調解員表示感謝和認可,僱傭方葉某某表示待劉某痊癒後,還會繼續僱傭劉某,提高其家庭收入。
【調解結果】。
基於法律規定,同時參照本地區案例,並充分考慮案件公平性和當事人履行能力。經調解三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調解協議書:
1.由某建築公司和和葉某某一次性賠付劉某人民幣3.2萬元(包含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用等,但不包括墊付的醫藥費)。
2.傷者劉某提供勞務人身損害調解案件就此了結。
當事各方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提供勞務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調解,在建築施工領域較為普遍,因建築工程違法分包、安全生產疏忽、企業管理鬆懈,導致個人提供勞務受傷糾紛占據縣、鄉兩級調解組織的一定調解數量。本糾紛調解中,調解員調解思路清晰、調解方法得當、法律知識掌握熟稔,對於高效調解此類糾紛帶來積極作用。
一是注重事實調查。建築施工領域法律主體比較多,情況複雜,如項目工程有建設方、施工方、實際施工方、承包人(甚至第二、三承包人),在具體案件中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承攬等法律關係,這就需要調解員第一時間開展調查,準確明晰出糾紛責任主體,為下一步損害賠償責任承擔調解打好基礎。本案中,某建築公司最初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態度不參加調解,但是在調解員提供充分事實證據後,積極參與調解,這是本起糾紛調解的關鍵。
二是注重法律釋明。在此類糾紛中,依法調解是「第一要務」,對於調解員法律知識掌握程度要求較高。本案中,調解員和律師就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向當事人進行耐心細緻的說明解釋,是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意向的重要「武器」,同時結合本地區具體案(事)例進行以案釋法,幫助當事人「快吸收」。
三是注重力量整合。當前,各地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聯調等社會治理創新。此類案件中牽涉面較廣、涉及單位部門多,法律規定繁多,調解員可以適當「借力」,通過邀請調解等方式,特邀職能單位人員、「兩代表一委員」、律師、法律工作者等調解力量參與調解,會起到事半功倍的調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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